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总第21~25期)

2020年第3期(总第21期)

 

371.保全查封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查封的金额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加上执行过程中增加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但保全查封的金额应限于保全裁定确定的范围。保全申请人要求将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纳入保全范围的,应当在申请保全时提出。申请保全时没有提出,保全裁定作出后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上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作为查封金额的,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2019)粤执异1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372.保全查封是否超标的的判断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程序中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时,应当综合涉案财产评估价值、执行快速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应优先扣除的变现成本及应当预留的税费等因素加以衡量。诉讼保全过程中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时,原则上应以涉案财产评估净值为准,对是否会流拍降价不予考虑。保全申请人要求按照评估净值乘以快速变现率(56%)计算已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的,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2019)粤执异1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373.刑事判决没收个人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侦查机关查封的涉案财产进行续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但该续封财产的行为与处置财产的行为不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主张执行法院在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待执行法院对该财产处置分配时再行提出。

——(2019)粤执复62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374.执行法院拍卖涉案房产时,仅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按现状拍卖、财产部分出租,但并未明确出租所涉房产面积、出租车位个数、租赁起止期间、租金金额等具体租赁信息,亦未特别提示带租拍卖并说明相关原因,导致拍卖公告信息模糊且对是否带租拍卖存疑,故将影响公众入场竞拍意愿进而影响拍卖成交价格,不利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和竞拍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拍卖尚未成交,执行法院应撤回该拍卖,在查清涉案房产的租赁情况后,在拍卖公告中发布清晰明确的信息,依法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2020)粤执复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375.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当被执行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才放弃继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该被执行人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增加的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追溯到被继承人死亡时。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早于刑事裁判生效时间,人民法院应该对该被执行人增加继承的遗产份额一并予以执行。

——(2020)粤执复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76.对于刑事财产刑案件,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2020)粤执复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77.撤回执行申请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新的申请执行时效同样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020)粤执监3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7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发布拍卖公告时,通过网络司法平台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予以特别提示、明确说明。执行法院虽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买人需负担拍卖车辆的拖车费、保养费等费用,但"停车保管费"明显不同于拖车费、保养费,在对此费用的承担未予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认定由买受人承担该费用的,该执行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2020)粤执复17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379.动产的所在地一般系指该动产的物之所在地,但执行标的物为机动车辆这一特殊动产时,因其物之所在地通常处于持续变化状态,难以确定其实际位置,鉴于机动车辆属于有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的特殊动产,结合其上述特性,可以将其注册登记地作为财产所在地。债权人向涉案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该院应予受理。

——(2020)粤执复18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380.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其名下房产的执行行为并无异议,而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维修加固为由请求暂缓拍卖,该请求可在执行实施程序中提出,不能直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2020)粤执复2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381.在破产清算案中,因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破产财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发出公告,责令相关使用人限期迁出房产的行为,属于在破产程序中所作的行为。相关权利人对该强制搬离公告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寻求救济。该权利人就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因破产案件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未有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该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2020)粤执复52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382.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范畴。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反映或者申诉的权利。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2020)粤执复53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83.生效行政判决判令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的,执行程序中应对该行政机关是否已作相关答复进行审查。至于该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具备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作审查判断。

——(2020)粤执监26、2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384.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处置抵押财产后,该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本案债务不再负有清偿责任,人民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

——(2020)粤执复5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85.复议申请人怠于行使不动产登记权利,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对该复议申请人请求保护其对涉案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8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86.追加被执行人的民事判决经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的,对该民事判决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及其财产应中止执行,但对其他被执行主体的执行不受该再审裁定影响,执行法院应继续推进执行。

——(2020)粤执复8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387.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应当能够以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人以其系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因此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人不是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

——(2020)粤执复9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388.2014年8月1日起,当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未作约定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一般债务利息、金钱债务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清偿。

——(2020)粤执复113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3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于超出上述期限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拍卖或重新评估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28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390.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应与异议的执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案执行债权的受让人对于本案裁定以物抵债的部分财产虽享有抵押权,但其债权已全部受偿,相应抵押权亦已归于消灭。故该债权受让人与执行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并非该执行行为异议的适格主体,对其所提异议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2020)粤执复134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391.司法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应将其占有的拍卖房产交付买受人。交付时应遵循一般房产的交易习惯,善意、诚信地完整交付。对于未被执行法院控制的、独立于拍卖房产且移转不损及房产的财物,被执行人可以处分;但对于定着于拍卖房产的门、窗、天花、吊顶、插座等其他财物,除非拍卖公告声明排除拍卖的,被执行人均应随拍卖房产一并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毁损拍卖房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买受人可循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向被执行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020)粤执复142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392.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不能超越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更不能以执代审。执行法院裁定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并对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抵押借款关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等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问题作出审查认定,明显以执代审,超越了执行部门的权限,该处理显属不当;且该以物抵债裁定违反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行为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对该裁定应予以撤销。

——(2019)粤执监18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393.同时履行抗辩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的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当事人均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不能对待给付的基础已不存在。在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对履行义务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10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94.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执行法院可以采用代履行的方式执行。代履行需支付费用的,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并告知当事人确定该数额的相应依据。

——(2020)粤执监3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2020年4月21日

 

2020年第4期(总第22期)

 

395.生效行政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其具体内容应结合判决书全文确定。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市政府、管委会应在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履行行政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涉案两公司在涉案工业园内的管道燃气经营权的争议,并确定经营地域的具体范围,可认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内容具体、明确。至于市政府、管委会如何履行此项行政职责,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由该机关研究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代其作出行政处理。故不能因为上述生效判决未写明行政机关应如何履行行政职责、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就认定裁判内容不明确,要求当事人另诉解决。

——(2019)粤执复734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法官助理:吴明春

 

396.生效民事判决的第一判项为被执行人限期交楼,第二判项为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此两条的关系并不是本金判项和利息判项的关系,故不应将该违约金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而应视为独立的金钱债权。

——(2019)粤执复897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法官助理:吴明春

 

397.执行法院应当尽可能地将使用上有密切联系的财产整体处置,以避免降低财产整体使用价值、影响拍卖价款总额。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可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决定是否合并拍卖。

——(2020)粤执复27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398.当事人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登记,未同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登记,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确认土地进行抵押时已有地上建筑物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等规定,对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该地上已有建筑物。

——(2020)粤执复8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399.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同时明确表示如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不同意抵押人继续出租抵押物,此种情况下,抵押物租赁不能成为实现抵押权的限制。拍卖该抵押财产时,承租人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提出带租拍卖申请,该权利继续存在将对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的实现产生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承租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应另行向出租人主张。

——(2020)粤执复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400.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应先明确该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性质。如是在执行法院履行通知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异议,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次债务人不得执行,且对其所提异议不进行审查,此为法律所规定的次债务人在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异议权利。如是在执行法院履行通知规定的异议期限之后就债务金额等提出的异议,实质是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所提异议进行审查。针对次债务人在前述履行通知所规定的期限之后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以提出异议已超过通知时限为由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的,该裁定没有区分次债务人上述两种异议权利的性质,应当予以纠正。

——(2020)粤执复12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401.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处置方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若执行法院认为按份额拍卖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决定采取整体拍卖,并对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给予保护,且对其应享有的拍卖款予以保留,此时被执行人主张改为按份额拍卖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38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402.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债权文书中,既有债务人同意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表述,也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则根据该债权文书内容不能认定债务人同意放弃诉权,接受强制执行。但双方当事人另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该公证书明确记载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的,表明债务人做出了明确的放弃诉讼权利、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020)粤执复14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403.应收账款质押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包括质权人、出质人、次债务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质押法律关系,及出质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仲裁机构仅审理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借贷及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并裁决质权人的质权成立、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出质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进行审理,亦未裁决次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出质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的金额及期限,此时,根据该仲裁裁决,仅能确认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能直接推断出质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业已确定、次债务人当然对出质人负有金钱债务。执行法院在执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过程中,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认为仲裁机构已经裁决次债务人对出质人负有到期债务,从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

——(2020)粤执复14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404.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但未提供正当、合法的理由, 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拍卖被查封土地,既有利于快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又能盘活被执行人资产、减少迟延履行利息,应予维持。申请执行人主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7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405.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仅请求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的,在其纳入失信名单的状态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不应予以支持。

——(2020)粤执复399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406.金钱债权执行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具体数额明确,或者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能够计算出具体金钱给付数额的,即可认定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明确。案涉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权费"、"违约金"等费用均确定了明确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公式,对于计算公式所涉"股票收益权转让日"、"违约情形发生之日"等计算起始日期亦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缔约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认定,即在执行程序中,能够根据该执行证书确认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明确的金钱给付数额,被执行人主张该案公证债权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401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40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案件执行期间,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需证明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前述变更,并应对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举证责任。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40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4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在中止执行期间停止处分性措施的规定,目的在于停止对涉案财产的处分措施以避免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执行回转问题,应适用于案件处于正常执行状态时。若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无另行裁定中止执行的必要。且该规定所涉处分性措施主要针对涉案财产,不同于适用对象为"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期间,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继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复议申请人以此主张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40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409.执行案件债权受让人在该案执行完毕结案后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因其变更申请未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依法不予支持,受让债权的实现应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2020)粤执复479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4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承包方基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享有的法定优先权,该权利虽然不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载明享有而取得,但必须经由承包方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超过法定期限的,承包方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1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411.不同执行法院先后对同一被执行人持有的同一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但合计冻结的股权数额未超过被执行人持有的全部股权数额,且协助冻结部门未在冻结时间在后的执行法院的送达回证上注明属轮候冻结的,该执行法院无需等待冻结时间在先的执行法院处置完毕,即可拍卖其冻结的股权。

——(2020)粤执监1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曾群锋

 

412.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必须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一前提条件。若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待执行法院处置,在财产处置完毕前无法知晓其现有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另行申请追加。

——(2020)粤执监3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413.被执行人在诉讼时提出涉案债务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刑事侦查的抗辩并未得到支持,同时被执行人无证据证明已对涉案债务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执行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案件中止执行的,应予以纠正。

——(2020)粤执监39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4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向优先购买权人履行相关通知义务的前提是,该优先购买权人的资格已经执行法院确认,是确定的、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诉人未按照执行法院有关通知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确认其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在此情况下,主张执行法院拍卖涉案财产未尽到通知义务、使其丧失优先购买权机会,并以此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40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415.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仅送达给案件当事人而未送达给协助执行人的,不能对协助执行人发生实际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

——(2020)粤执监4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2020年第5期(总第23期)

 

416.【继承/案外人异议适格主体】涉案不动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可以主张涉案不动产所有权以排除执行。

——(2020)粤执复6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417.【公证债权文书/利害关系人/申请不予执行/不予受理】第三人以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合同内容虚假损害其利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审查案涉合同的真实性并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的,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该第三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粤执复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418.【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适格主体】甲、乙均为同一案件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对甲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因甲、乙均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甲作为涉案股权实际权利人,如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在甲对执行法院的前述行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乙公司就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能够提出执行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范畴,其不是适格的异议主体。

——(2020)粤执复136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419.【执行通知/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为条件。被执行人以其未收到执行通知为由主张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36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420.【财产刑执行/事实认定/房产装修】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房产的购房款系被执行人受贿所得赃款,并在此基础上判决追缴涉案房产的变价款。案外人主张涉案房产购房款由其支付,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项不符,不予支持。涉案房产的装修部分属附着于涉案房产的不可分割部分,不能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2020)粤执复184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421.【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寄送方式和通讯地址向债务人寄送核实函,债务人以未收到函件为由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支持。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这一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应告知其可另行提起诉讼。

——(2020)粤执复18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22.【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实体权利】生效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执行人对涉案场地限期清场并移交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将涉案场地清场完毕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并未超出执行依据裁决内容。次承租人若想继续使用租赁场地,应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是否享有代偿请求权,属实体权利的判断,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

——(2019)粤执复39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423.【合并拍卖】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拍卖、变卖多项执行财产的,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2020)粤执复40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424.【财产刑执行/共有财产/独立产权/分割执行】案涉执行标的物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共有的多套房产,各套房产均有独立产权,在执行中具备分割条件。执行法院可经法定程序对上述房产评估价值后,征询当事人对实物的分割意见;经分割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房产以及无法实物分割的房产,执行法院依法予以变价并没收被执行人应得款项。对其他房产可不再采取执行措施,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物权,防止加重案外共有权人不必要的负担。

——(2020)粤执复408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425.【以物抵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并未规定以物抵债一律须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司法拍卖流拍后,部分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并承受抵债财产。

——(2020)粤执复477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426.【执行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识别/真实意思表示】执行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内容进行识别、定性和归类。被执行人反映身份被盗用,其和申请执行人无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不服,对此,法律规定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属于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群众,对其提出的“撤销执行案件”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直接识别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从而使执行救济程序更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更能从实质上解决纠纷,而不应仅仅因为申请书中有“异议”二字,就定性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并裁定驳回,同时要申请人再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2020)粤执复516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徐曾沧;法官助理:吴明春

 

427.【禁止拍卖财产/行政服务职能】涉案土地和房屋目前虽用于港澳货运车辆查验通关业务,具有行政服务性质,但不属于法律禁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拍卖。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主张竞得者应履行被执行人和其签订的《合同书》中的各项义务,维持涉案标的物的行政服务职能,其可就此同相关当事人协商,或向执行法院反映情况,争取最能维护自己权益的执行方案,但以此要求停止拍卖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520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徐曾沧;法官助理:吴明春

 

428.【财产刑执行/同居生活/共有确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曾同居生活并育有两个子女,其虽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产的首付款、银行贷款由其个人银行账户支出,但是涉案房产登记的权属人、首付款收据上的付款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贷款合同的贷款人均为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二人,应当认定涉案房产属于二人共有,案外人主张涉案房产的全部产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609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429.【执行异议期限/拍卖程序终结】涉案房产拍卖成交裁定已经送达买受人,拍卖程序已经终结,在此之后复议申请人以其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继续使用涉案房产,已经超过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此项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因此所受损失,可依租赁合同另循法定途径向原出租人主张。

——(2020)粤执复611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430.【协助执行/诉讼保全/送达】执行法院在诉讼保全阶段已经到协助执行单位住所地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仍然按照保全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通知书,若协助执行单位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裁定和协助通知书应当视为有效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以未收到执行裁定和协助通知书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43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终结复议审查】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被执行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执行款汇入执行法院账户但未告知该院,且在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时亦未向执行法院说明其已履行义务的事实,导致执行法院驳回其纠正失信名单的申请。被执行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驳回决定。复议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事实,遂又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即执行法院之前作出的驳回纠正申请的决定已经被该院自行纠正,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复议请求撤销的对象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存在撤销或者维持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复议审查法院仍然决定维持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明显失当,应当终结复议审查。

——(2020)粤执监1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432.【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原债权人在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时,已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并未向执行法院披露相关事实,执行法院受理该执行申请并将其列为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执行法院在变更新的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时,被执行人以原申请执行人并非真正权利人,执行立案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债权转让是转让双方之间的权利处置和安排问题,受让方对此无异议,且对债务人履行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4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433.【财产刑执行/赠与/排除执行】签订赠与合同后,涉案房产并未从被执行人更名登记至受赠人名下,物权尚未转移,赠与物尚未交付,受赠人并不享有涉案房产的物权。且该赠与亦不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亦不享有涉案房产的交付请求权。因此,受赠人就赠与涉案房产的合同权利,并不能排除刑事追缴强制执行。

——(2020)粤执监67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蔡文

 

2020年第6期(总第24期)

 

434.【申请执行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诉讼时效抗辩权】 申请执行时效只是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上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规定,虽然从法律效果上与诉讼时效中断一样,均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但在原因上与诉讼时效中断有根本不同。因此,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上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前述规定,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所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2020)粤执监4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435.【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当事人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权利人在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此后,权利人以债务人欠缴土地税费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因收取该费用的主体系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并非权利人,故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其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裁定不予恢复执行并无不当。若权利人确因债务人未补交前述费用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20)粤执复575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436.【司法拍卖/不可分割财产/超标的拍卖】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的,执行法院应首先选择处置与需要清偿的债务价值大体相当的财产。但该项财产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无法变现,债权人亦不同意接受抵债的,执行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其他不可分割且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金额的财产,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拍卖的执行行为。

——(2020)粤执复428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437.【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抵付/拍卖成交余款】 执行法院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并拍卖成交后,鉴于申请执行人系涉案土地使用权首封债权人并享有在先受偿的权利,且其应受清偿债权金额高于其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成交金额,执行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精神,允许申请执行人以其应受清偿的债权数额抵付应当交付的拍卖余款,并以此裁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无不当。此种交付拍卖余款的方式,实质上是执行债权人以其应受清偿的金钱债权履行了交付拍卖余款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交付拍卖余款后再由该院向其支付应受偿债权金额的方式,均能实现债权得以受偿、债务相应消灭的法律效果,而前者较后者更为高效便捷,在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申请执行人负担的同时,亦不损害执行当事人包括被执行人在拍卖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2020)粤执复629号,合议庭:杨明哲(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438.【执行股权收益/收益支付方异议权/到期债权的执行】人民法院对于股权收益(孳息)的执行不同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未赋予收益支付方等同于次债务人的异议权,而是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提取或直接要求收益支付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020)粤执复44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439.【抵押财产/法定孳息/冻结/效力】 人民法院对设定抵押的股权进行冻结,自冻结之日起,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股息红利、股权收益等法定孳息。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虽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但该情形不是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条件,而是义务人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履行义务的抗辩条件。

——(2020)粤执复44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440.【抵押人责任范围/抵押财产执行完毕/另案追缴诉讼费】 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抵押人以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清偿债务,则抵押人无需在抵押财产之外另行承担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在抵押人应负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另案将抵押人列为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用并采取执行措施,应予撤销。

——(2020)粤执复701号,合议庭:李晓奋(办)、李焱辉、张磊

 

44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以已被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为由,主张不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其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执行法院仍可依据上述规定第(四)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粤执复624-626号,合议庭:李晓奋(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彭惠连

 

442.【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未经变更登记】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其仅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和更换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实际上已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因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内容,执行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643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443.【案外人异议/以物抵债/民事调解书/排除执行】案外人依据涉案房产被查封之前另案作出的就该房产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主张排除对该房产执行的,应审查该民事调解书所涉当事人双方权利纠纷的性质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若该当事人双方之间仅系一般债权纠纷,以此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也是一般债权性质。该民事调解书对该债权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案外人据此仅享有请求另一方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交付抵债物抵偿债务的权利。换言之,对此类民事调解书,另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交付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据此直接请求确认对抵债物享有所有权,即该民事调解书并非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享有的基于一般债权纠纷的交付请求权自然不能对抗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的变价执行。

——(2020)粤执复688号,合议庭:杨明哲(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444.【执行申诉/承认租赁事由不实/悔过/准许撤回】 申诉人以其承租涉案房产为由对执行法院拍卖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并申诉,但在申诉审查期间接受询问时,申诉人及被执行人主动承认租赁事由不实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表示悔过,鉴于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质性严重后果,对申诉人撤回申诉可予准许。

——(2020)粤执监71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445.【执行申诉/变更异议事由/不利后果/不予支持】申诉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而在执行申诉审查程序中变更事由。因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超出其异议、复议事由范畴,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对此并未审查,故在执行申诉审查程序对其变更后的事由不作审查,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申诉人承担,对其申诉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80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446.【执行复议/变更异议事由/不予支持】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变更了异议事由,属于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的情形,其对变更事由既无正当理由又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对其该复议事由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64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447.【财产保全/多项财产/保全目的/保全顺序】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外,被保全人还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申请人主张必须按照其提供的财产信息以及顺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52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448.【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程序/核实、收集书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被执行人以公证机关仅派一名公证员外出核实、收集书证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为由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40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第7期(总第25期)

 

449.【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对执行款分配方案的受偿顺序和各债权人分配金额提出异议的,属对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不服,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不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

——(2020)粤执复627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450.【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多年,虽未经清算、注销但经核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没有明确的义务承受人或可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执行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的,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693号,合议庭:李晓奋(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彭惠连

 

451.【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基于债权转让而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在复议审查中未对变更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而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并不涉及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不足以成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2020)粤执监62号,合议庭:李晓奋、张磊、李焱辉(办)

 

452.【清算期间/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司法人清算期间,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经清算组形成决议,将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公司债权转让给其中一个股东,该股东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2020)粤执复63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453.【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或具体数额,可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确定,无需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2020)粤执复523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徐曾沧(办)

 

45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利息计算】2004年至2005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属商业性不良债权。按《海南纪要》第九条及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规定,对于《海南纪要》发布前已进入执行程序、受让债权发生在《海南纪要》发布之后的商业性不良债权,仍应参照《海南纪要》精神确定利息,即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

——(2020)粤执复119、120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455.【变更申请执行人/财产续冻效力】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裁定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生变更。执行法院在对前述财产续行冻结时,仍以原执行裁定为依据,并在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未列明新的申请执行人。另案轮候冻结的债权人就此提出异议、复议,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续行冻结未发生效力。鉴于执行法院虽未在续行冻结法律文书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相应变更,但该执行行为的实质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要求协助执行单位协助的内容也是如此,执行法院所实施的续行冻结行为之目标、对象并未发生错误;且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基础是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事实并未发生改变,继续冻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冻结裁定并不因此而失去法律效力。复议申请人以执行法院未在续行冻结时列明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为由主张续行冻结未发生效力,要求解除冻结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633号,合议庭:李晓奋、张磊、李焱辉(办)

 

456.【土地使用权查封/小业主产权登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注明查封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包括已出售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小业主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整体查封措施的,应予驳回,但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排除因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给小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造成的法律障碍。

——(2020)粤执复696-69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457.【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权属认定】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产权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复议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之间并未就案涉房产的产权归属有任何书面约定,其与被执行人在婚前共同支付首期购房款的行为不能对该房产权属产生影响,其以此主张对涉案房产共有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398号,合议庭:李晓奋、张磊 、李焱辉(办)

 

458.【超标的查封/权利负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以超标的额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部分涉案房产解除查封,但又拒不提供涉案房产中已被出售、出租等权利负担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41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法官助理:杨军

 

459.【延期评估/评估报告效力】评估机构在评估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在经人民法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出具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为由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3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

 

460.【定向询价/添附物价值】执行法院通过向税务机关定向询价确定的案涉独栋别墅的评估价值中虽未列明评估对象详细情况,但根据独栋别墅的特征及价值体现,该评估价值应当包括案涉别墅围墙、门楼、庭院、入户花园等添附物价值。被执行人以评估价不包含案涉别墅围墙、门楼等为由,请求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说明并排除拍卖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7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法官助理:杨军

 

461.【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特别提示“本拍卖财产为罚没品,法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的真伪、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知悉上述说明并自愿承担风险。因此,竞买人以拍品系赝品为由请求撤销拍卖、退回拍卖款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44号,合议庭:李晓奋(办)、李焱辉、张磊

 

462.【企业年金/可予执行】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故企业年金与维持基本生活的退休养老金不是同一概念,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2020)粤执监20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463.【报告财产/罚款/抵押担保责任】被执行人以其名下不动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该抵押财产在进入执行程序时即被执行法院查封,其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因其前述财产已处于执行法院的控制之下,故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此种情况与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而不报告财产不同,考虑到该被执行人是否报告财产对其履行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对其可酌情不处以罚款。

——(2020)粤执复610号,合议庭:李晓奋、张磊、李焱辉(办)

 

464.【妨碍执行工作/情节严重/罚款】被执行人曾因阻碍执行法院工作人员组织看样被罚款,其后法院工作人员再次组织看样时其仍肆意阻挠,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执行法院决定对其加重罚款,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753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465.【利害关系人异议】本案被执行人与另案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该另案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的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2020)粤执监6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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