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民二庭《商事裁判要点摘编(第2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商事裁判要点摘编
(第2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 2020年11月11日
目 录
一、公司纠纷
1.一人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2. 股东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认定
3.公司旧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问题
二、合同效力
4.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
5.“勾地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借款与担保纠纷
6.当事人约定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
7.判决主文中“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表述
四、中介(居间)合同纠纷
8.居间人应证明其实际完成居间事项方有权主张居间报酬
五、证券纠纷
9.诱空型虚假陈述中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
六、信托纠纷
10.结构化信托之信托利益应按信托利益分层配置安排进行分配
七、保险纠纷
1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主体认定
12.准驾不符导致保险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八、消费者保护纠纷
13.平行进口车交易中如何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销售
九、诉讼程序问题
14.遗漏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导致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要点摘编
(第2辑)
一、公司纠纷
1. 一人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一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已经公司唯一股东同意,债权人对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已进行必要形式审查,印章及签名的真伪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610号,合议庭成员:秦旺(承办人)、陈韶妍、王晶】
2. 股东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公司)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终止强制执行程序,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及时进行清算,债权人理应对债务人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及自身债权可能受损存在合理怀疑。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债权人亦应知晓债务人公司未及时进行清算,其有权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直接诉请债务人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故应自上述司法解释施行之日(2008年5月5日)起计算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主张应自其提起的债务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0)粤民申4330号,合议庭成员:金锦城(承办人)、胡晓清、王晶】
3. 公司旧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问题
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如实向法院披露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导致被告公司的旧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该公司参加诉讼。新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申请再审,因一、二审系根据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被告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开展诉讼程序并无不当,应驳回其再审申请。该公司对其旧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参加诉讼造成的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索引:(2019)粤民申5938号,合议庭成员:陈颖、肖薇、王晶(承办人)】
二、合同效力
4.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与基础交易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保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债权人达成保理合同,虚构应收账款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610号,合议庭成员:秦旺(承办人)、陈韶妍、王晶】
5. “勾地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方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另一方以合法方式获得目标地块使用权(俗称“勾地协议”),该承诺未妨碍土地管理部门对目标地块出让工作的管理权,也未影响目标地块以法定的招拍挂程序进行出让和土地出让环节的公开竞价程序,承诺方也未能证明合同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承诺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承诺事项未能实现的,承诺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401号,合议庭成员:秦旺、肖薇、王晶(承办人)】
三、借款与担保纠纷
6. 当事人约定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
保证合同中约定“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表示如债权人选择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得提出债权人应先就物保先行清偿的抗辩。但该约定不能视为债权人和抵押人就物保和人保的实现顺序作出约定,抵押人根据该条款辩称债权人在实现物保前应先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629号,合议庭成员:秦旺、肖薇、陈韶妍(承办人)】
7. 判决主文中“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表述
借款合同纠纷中,为避免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产生争议,如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利息计至债务人“实际给付之日”“实际清偿之日”或“清偿完毕之日”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的,民事判决主文关于债务利息的截止日期可表述为“以××为基数,自××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计算”,不宜表述为“以××为基数,自××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利率计算”。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629号,合议庭成员:秦旺、肖薇、陈韶妍(承办人)】
四、中介(居间)合同纠纷
8. 居间人应证明其实际完成居间事项方有权主张居间报酬
居间合同约定了高额居间报酬,但未明确约定居间人的具体义务,居间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为促成订立合同实施的具体行为,也未能证明其具备提供该类专业服务的能力,应认为居间人未实际完成居间义务,对其主张的高额居间报酬,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696号,合议庭成员:林修凯、黄湘燕、杨靖(承办人)】
五、证券纠纷
9. 诱空型虚假陈述中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
证券虚假陈述可分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两者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诱空型虚假陈述通常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虚假的利空信息或隐瞒利好信息不及时公布,使得投资者低价卖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示后股价上涨,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行为。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未卖出股票,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不构成因果关系。揭露日后利空消息的影响已经消除,投资者在揭露日后不论是卖出还是继续持有股票,均是基于真实信息基础上的投资判断,与虚假陈述无关。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414号,合议庭成员:秦旺(承办人)、陈韶妍、王晶】
六、信托纠纷
10. 结构化信托之信托利益应按信托利益分层配置安排进行分配
结构化信托终止时,受托管理人按现状分配非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利益分层配置的安排进行,在优先级受益人收取足额信托利益之前,劣后级受益人不能请求分配信托利益。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1号,合议庭成员:陈颖、陈韶妍、肖薇(承办人)】
七、保险纠纷
11.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主体认定
机动车车主购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损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该约定合法有效。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项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应理解为既包括车主,也包括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且该驾驶人应负赔偿责任的,因车主实际向受害人进行了赔付,且实际驾驶人认可由车主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以车主对受害人没有赔偿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粤民再430号,合议庭成员:秦红梅、肖薇、陈韶妍(承办人)】
12. 准驾不符导致保险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驾驶人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即“准驾不符”)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后,对驾驶人享有追偿权。
【案例索引:(2020)民再127号,合议庭成员:金锦城、胡晓清(承办人)、王晶】
八、消费者保护纠纷
13. 平行进口车交易中如何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销售
平行进口车交易中,经营者承诺车辆“新车、无事故、无维修、无保养”,出售车辆的实际状况与该承诺严重不符,应认定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销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应予支持。经营者自行调改车辆里程表读数不属于根据国家汽车平行进口政策对车辆进行符合性改装的范畴,平行汽车进口商在车辆进口报关时应如实申报,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者主张车辆进口即为合法、全新的平行进口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粤民申10381号,合议庭成员:郑捷夫、胡晓清、潘晓璇(承办人)】
九、诉讼程序问题
14. 遗漏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导致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合同纠纷中,债务人辩称无须还款的关键书证上同时有债权人的签名和指印,且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对该书证上债权人的签名和指印一并组织鉴定。法院仅组织对该书证上债权人的签名进行鉴定,未对债权人的指印进行鉴定,且当事人及时提出异议,法院仅依据“债权人签名不真实的鉴定结论”就认定该关键书证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导致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419号,合议庭成员:秦旺、肖薇、王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