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总第26~29期)
2020年第8期(总第26期)
466.【合并执行/另案生效判决/共同清偿责任】执行法院对本案债务强制立案执行后,其他法院另案生效判决确定案外人应对本案执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依据另案判决将案外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合并执行,能有效避免重复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实现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该被执行人主张其未经追加列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64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467.【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连带清偿责任人】执行依据明确判令数个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对其中部分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及于未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增列此前未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增列的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7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法官助理:杨军
468.【申请执行/给付内容不明/驳回执行申请】在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给付内容欠明确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可以结合生效法律文书的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进行审查认定,也可以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进行补正或者说明。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具体给付内容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723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469.【参与分配/另案有财产执行/分配方案已送达】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执行法院制定分配方案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后提出分配申请,同时,该当事人在另案中的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根据公平原则,对其参与分配申请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805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470.【带租拍卖/租赁合同到期/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虽然提供租赁合同证明在查封前已承租涉案房产,但该租赁合同在查封后已经到期,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在此之后,承租人虽然又与被执行人续签了租赁合同,因合同签订日、租赁起始日均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后,故该重新设定的租赁权负担依法不能对抗案件执行。承租人请求带租拍卖或中止执行并解封涉案房产,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26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471.【不动产查封/概括性查封裁定/口头告知查封】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作出概括性查封裁定,未对涉案未办证房产作出具体查封裁定,也未在该房产显著位置张贴封条和查封公告,仅对涉案房产占有人口头告知查封,不能视为已作出有效的查封行为。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当执行前述涉案房产,可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向执行法院另行提出相应请求。
——(2020)粤执复806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472.【评估异议/救济途径】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并由评估机构作出说明。前述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亦不是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定理由。
——(2020)粤执复692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473.【评估拍卖/单独处置/整体处置】涉案财产系连片商铺,每套商铺均可单独评估、独立拍卖,且连片商铺的评估总金额远超执行标的金额。在被执行人未请求整体处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将商铺整体拍卖的执行行为欠妥,应予以纠正。
——(2020)粤执复717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474.【委托评估/附属设施/单独评估】宗地红线内“五通”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显然系地上建筑物具备使用功能的必然附属设施。执行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明确了评估对象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复议申请人要求将前述地上建筑物具备使用功能的必然附属设施(即所谓宗地红线内“五通”)单独评估,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57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475.【不动产评估拍卖/不动产附合物/一并移交】不动产装修后,装修物因附合于不动产而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于不动产的物权属性。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除非执行法院在先特别声明对装修物部分予以剔除,否则评估拍卖不动产理当包括该不动产的装修部分。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按照是否易于拆装、拆装是否影响房屋整体布局及功能的标准,判断涉案房产内的相关物品是否属于房产的附合物、应否一并移交买受人,既符合二手房产买卖的通常交易习惯,也符合物权法理论中认定附合物归属时应当遵循物的效用充分发挥的原则。
——(2020)粤执复794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476.【抵押物拍卖/租赁权/优先购买权】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若认为承租权对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有影响,应当依法涤除租赁权后再予以拍卖。若执行法院没有涤除涉案房产的租赁权,拍卖涉案房产时即应依法维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20)粤执复64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办)
477.【抵押权优先受偿/不服生效判决】在生效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据此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抵押财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被执行人主张涉案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在人民币930万元贷款限额内,其实质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20)粤执复718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478.【抵押物拍卖/租赁权/去除租约拍卖】 涉案房产于设定抵押后出租,申请执行人出具《同意出租函》,明确表示如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则不得继续出租。因租赁权的存续对设定在先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执行法院去除租约拍卖涉案抵押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予支持。
——(2020)粤执复787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479.【金融不良债权/适用范围/债权性质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规定了纪要适用范围,主体上限定于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债权,不良债权亦限定于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其中,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资产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是否构成政策性或商业性不良债权,应从债权最初转让的主体和转让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从债权最后转让的主体和时间予以界定。商业性金融不良债权,不论历经几次转让,转让后的主体为何,债权性质均不发生改变。
——(2020)粤执复680、681号,合议庭:蒋先华、庄绪义、张磊(办)
480.【限制消费措施/申请解除/举证责任】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当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未提出相关证据,不符合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
——(2020)粤执复711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481.【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并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提出解除对其房产查封的请求没有相对应的执行行为,其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
——(2020)粤执复699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办)、庄绪义
482.【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执行异议是我国法律设定的执行救济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判断的程序,并非对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的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遵循生效判决并作为执行依据,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并不评判生效判决的合法正当与否,更不能否定或变更生效判决。当事人主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系虚假诉讼,并非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其所提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2020)粤执复73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483.【执行异议/审查范畴】当事人提出的对执行案件涉案金额予以核算、确认的请求,执行法院尚未对此作出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但执行法院应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及时对案件的执行债务金额予以核算并告知当事人。
——(2020)粤执复84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484.【破产(清盘)程序/两地法院/法律效力】破产(清盘)案件现不属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债务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清盘程序中作出的关于债务清偿的计划安排,无论是否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批准,在我国内地并不具有直接免除债务的法律效力。
——(2020)粤执复707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485.【诉讼保全实施行为异议/新事由/重复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诉讼保全执行实施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适用关于禁止重复提出异议的规定。但鉴于诉讼周期较长,诉讼保全财产的价值在此期间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形成新的事由。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既应允许申请保全人在保全财产明显贬值时提出追加保全申请,亦应允许被保全人在保全财产明显升值时提出解除超标的保全的申请。因此,在保全执行异议程序终结后,如果确有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增加的新事由,应允许被保全人就解除超标的额保全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不受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约束;若无新的客观事由,则仍应受前次执行异议审查裁定拘束,其再次提出超标的额保全执行异议,属于重复异议,应依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020)粤执复844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486.【财产刑执行/追缴违法所得/合法财产/不得追缴】追缴违法所得应以违法犯罪所得为限,不能将被告人作案前的合法所得作为执行对象。被告人名下涉案房产所签购房协议及最后一笔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其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也未认定该房产系被告人用违法所得购置,执行过程中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系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故被告人的配偶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执行法院认为因被告人未履行上缴违法所得的法定义务故可执行其名下等值合法财产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2020)粤执复59号,合议庭:詹伟雄、李焱辉、张磊(办)
487.【刑事财产刑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案外人异议】生效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明确判令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详见扣押、查封清单),而案涉房产属于扣押、查封清单所列财产时,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执行该涉案房产,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申请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98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2021年第1期(总第27期)
488. 【执行管辖/贷款账户/财产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因此,虽然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银行开设有前述贷款账户,但执行法院不能以此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该院辖区内,并对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
——(2020)粤执复821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489. 【执行立案/给付内容明确/计算方法】 据以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应按双方协议确定数额付清每年管理费,而申请执行的管理费金额能够根据前述协议内容具体计算,可以认定给付内容明确,执行法院应予立案执行。
——(2020)粤执复754号 合议庭:詹伟雄(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490. 【执行立案/给付内容明确/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金钱债务的具体金额,但并未确定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期限,故给付内容并不明确。此后,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具体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该协议虽与前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相互关联,但并非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此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故一方当事人将双方达成债务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作为申请执行内容请求执行法院立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
——(2020)粤执复105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491. 【执行立案/主体资格/债权转让】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权人属于申请执行的适格主体,其与他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必然导致该债权人丧失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债权受让人只有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方可依法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并未提出过变更申请,其仍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故被执行人以债权已转让为由主张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继续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0)粤执复1109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法官助理:邵萌
492. 【执行立案/驳回执行申请/仲裁裁决内容不明】 根据仲裁裁决申请强制交付的涉案场地没有具体四至,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属于行为履行的对象、范围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793号 合议庭:詹伟雄(办)、李焱辉、张磊
493. 【执行结案/中止执行/破产清算】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至执行异议裁定作出时,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尚未受理,故异议裁定基于当时的事实认为本案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并无不当。复议时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已被裁定受理,其可基于新的事实另行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移送破产审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若执行实施程序处理不当,当事人可就新的执行行为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请求。
——(2020)粤执复971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
494. 【执行和解/恢复执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虽然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放弃了部分执行债权,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债权。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撤销执行和解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2020)粤执监150-154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
495. 【执行回转/注销/清算义务人】执行回转程序中,若作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仍负有清算执行回转金钱债务的义务,清算义务人应当参加执行回转程序。执行法院可以将执行回转裁定送达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后继续执行回转。
——(2020)粤执复970号 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496. 【司法拍卖/权属转移/破产财产】竞买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得案涉拍卖标的,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成交并将该裁定送达竞买人,故该拍卖标的的权属已经发生转移,不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后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其主张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纳入破产清算程序处置,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50号 合议庭:詹伟雄(办)、李焱辉、张磊
497. 【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悔拍情形/不予退还保证金】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对买受人悔拍并无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形区分,只要买受人构成悔拍,对其交纳的保证金就应不予退还。买受人参与竞拍时是否因受他人信息误导出价、申请执行人是否放弃对竞拍保证金主张权利、被执行人是否同意退还竞拍保证金,均不影响执行法院在买受人悔拍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置。
——(2020)粤执复751号 合议庭:詹伟雄(办)、李焱辉、张磊
498. 【司法拍卖/外观瑕疵/难以实现购买目的/撤销拍卖】执行法院司法拍卖的二手物品价格远低于全新商品,竞买人应当预见以此价格竞得的拍卖物外观可能与全新商品存在差距。买受人竞买成功后仅以外观瑕疵主张购买目的难以实现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066号 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法官助理:邵萌
499. 【司法拍卖/租赁权涤除】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签订多份期限连贯的租赁合同,但该多份租赁合同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延续性。在前一份租赁合同到期后,案外人只能依照后一份租赁合同确定租赁关系的成立时间。若被执行人在前一份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就涉案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因租赁权成立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且因该租赁权对在先抵押权实现有影响,故应当依法涤除后再处置涉案房产。
——(2020)粤执复1104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法官助理:杨军
500. 【司法拍卖/评估机构/入选名单】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经高级法院核准入选执行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但并不意味着各地方法院原来组建的司法鉴定评估名单库随即失效。复议申请人以评估公司不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单库为由,请求撤销拍卖公告并重新评估,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138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501. 【执行财产/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以其代表基金投资人申请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为基金投资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由,主张不应将基金财产账户视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区分案涉债务是否为基金财产本身应承担的债务,若为基金财产本身应承担的债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20)粤执复1045号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02. 【执行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后,其出资金额已转化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的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利。当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有出资为由主张合伙企业的资产即是其资产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002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03. 【第三人到期债务执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强制效力】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仅产生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强制效力,并不具有确认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无债务、是否到期、债务金额的决断效力。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再具有强制效力,执行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2020)粤执复789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504. 【执行顺序/抵押物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并未确定各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的先后顺序,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其中一项抵押财产并无不当。抵押人要求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支持。——(2020)粤执复695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
505. 【执行财产分配/受偿顺序】另案申请返还股票的执行债权基于所有权且查封在先,而本案执行债权是普通金钱债权,故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更早为由主张对涉案股票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
——(2020)粤执复798号 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张磊(办);法官助理:彭惠连
506. 【执行财产分配/参与申请】多个债权人向同一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相同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如果已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即使其他债权人未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法院对执行所得财产启动执行分配程序,符合债权公平受偿原则,无违法不当之处。
——(2020)粤执监139号 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507. 【受理费执行费/申请免交】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的,应当在案件诉讼程序中提出,由审判部门予以审查并得到准许后方可免交,且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若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列明当事人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其在执行阶段又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免交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897号合议庭:詹伟雄、张磊、李焱辉(办)
2021年第2期(总第28期)
508.【执行立案/驳回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条件为申请执行人应先向被执行人出具发票,因此判断被执行人是否逾期付款,不仅应当审查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还应审查其确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具备。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未能提供其已出具发票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主张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先确认付款再出具发票系商业习惯等,与前述仲裁调解书指定的付款条件不符,故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2020)粤执复966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张磊、庄绪义
509.【强制执行/保留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已经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子女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后,被执行人以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剥夺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为由主张增加其子女生活费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892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10.【司法拍卖/瑕疵担保责任免除】
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法院对于标的物已知的权利瑕疵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使竞买人知晓并在参加竞买时考虑前述瑕疵因素,不能以“不保证声明”为由,免除瑕疵公示责任。若执行法院明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而未如实进行公示,致使买受人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应予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
——(2020)粤执监65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11.【以物抵债/应受清偿债权额】
多个执行债权人中的一人接受流拍财产抵债,应当补交其应受清偿债权额与抵债财产价额之间存在的价差。该执行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是指其在存在多个执行债权情况下依法应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并非指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金额或其本身的执行债权金额。未接受流拍财产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并不因此丧失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的受偿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
——(2020)粤执复875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
512.【迟延履行/责任承担】
生效民事判决没有明确被执行人返还承包经营厂房的交付标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此未能协商一致且均未积极促成交付,因迟延移交而增加的相关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020)粤执监83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513.【迟延履行/行为执行】
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涉案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地上建筑物的报建及产权登记手续,故被执行人的义务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并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但是上述标的物是否符合变更登记、报建和产权登记条件,以及能否批准前述申请,则应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延迟登记不能直接归责于被执行人,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确有不当。
——(2020)粤执监105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
514.【执行行为异议/超标的保全举证责任】
超标的额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中,异议人已提交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并对审查法院征询重新委托评估或向有关部门询价的意见均不予认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0)粤执复810号 合议庭:詹伟雄(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515.【执行行为异议/超标的保全】
执行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对于股票价值的确定,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
——(2020)粤执复894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516.【执行行为异议/异议对象】
执行行为异议的对象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拍卖行为系破产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变价的行为,涉案《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没收竞买人涉案拍卖保证金的《告知函》均由破产管理人作出,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的范畴。
——(2020)粤执复896号 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517.【案外人异议/异议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该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但是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若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因该款项直接由申请执行人受让,根据前述规定,此时案外人基于对该款项的质押权提出排除执行的案外人异议并未超期,执行法院应当受理。
——(2020)粤执复770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11.【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执行法院应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处置。但由于其他法院已另案通知执行法院协助执行,对该款项保全冻结,破产管理人应向保全法院提出请求,在该保全措施解除后依法办理涉案款项的移交手续。
——(2020)粤执复998号合议庭:付庆海(办)、李焱辉、庄绪义;法官助理:曾群锋
518.【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破产重整】
依照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对执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破产程序中裁定批准的被执行人的重整计划确定该债权由案外公司负责清偿,且该重整计划已经生效民事裁定确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强制执行该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047号 合议庭:付庆海(办)、李焱辉、庄绪义;法官助理:曾群锋
519.【财产刑执行/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追缴刑事犯罪违法所得时,书面通知执行法院将执行回转款项直接发还具体的被害单位,执行法院据此予以协助执行并无违法不当。原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在追缴违法所得的刑事执行程序中另行向执行机关提出。
——(2020)粤执复526号 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
520.【财产刑执行/刑事退赔】
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对刑事诉讼中查封在案的被执行人亲属名下的房产应予变价发还受害人,故执行法院查封、拍卖该涉案房产并无不当。该房产登记权利人请求排除执行涉案房产的任一部分,均不符合前述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执行内容。但其提出在本案刑事裁判生效后向贷款银行继续还款的问题,因涉案房产登记有银行抵押贷款债权,该房产登记权利人主动继续还贷,客观上减少了登记于涉案房产上的银行抵押的贷款债权,故其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出请求,由执行法院在处理涉案房产变价所得款项时,核实判决生效后其具体的还贷数额,并参照银行抵押债权的顺序,在保障抵押权优先受偿之后予以退还。
——(2020)粤执复887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521.【财产刑执行/追缴违法所得】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人民法院根据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用获取的赃款赃物投资置业所占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于法有据。
——(2020)粤执复1073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22.【执行送达/邮寄送达】
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已由被执行人本人签收。执行法院此后向前述地址邮寄送达其他法律文书,虽然无人签收被退回,应视为已经送达被执行人。
——(2020)粤执监140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2021年第3期(总第29期)
523.【执行立案/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
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有权依法处置并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案涉房产由其出资购买,其是实际权利人且享有的物权成立于抵押权之前,在权利位阶上物权优先于债权为由,提出异议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根据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及请求,其实质是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抵押权的权利顺位问题提出异议,并未否认申请执行人抵押权的存在,因此,案外人所提异议并不针对生效仲裁裁决。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所提异议是对执行依据不服,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不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
——(2021)粤执复8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24.【执行立案/异议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认为执行法院扣划相关款项的行为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的主体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2021)粤执复2号 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法官助理:邵萌
525.【执行送达/地址变更】
执行法院按照被执行人诉讼文书确认的联系电话、地址(也是其本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且已由其本人签收或他人代收。因被执行人未告知执行法院其送达地址变更,执行法院此后向上述地址邮寄送达其他法律文书,并由他人代收的,视为有效送达。
——(2021)粤执监2号 合议庭:付庆海(办)、李焱辉、张磊
526.【执行送达/重新评估】
执行法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书、评估拍卖征询意见表等文书,因无人签收退回后,执行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虽然公告存在笔误瑕疵,但执行法院发现后已将该公告撤回,又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前述文书,该代理人已经签收。故该情形不属于重新评估的法定事由,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撤回存在笔误的公告为由要求重新评估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055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527.【迟延履行/损失数额的确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在计算迟延履行金时涉及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造成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这一实体问题。执行程序中,对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的计算方式难以认定的,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对该损失进行确认后,再由执行机构依照相关规则确定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
——(2020)粤执监161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28.【司法拍卖/不带租约拍卖】
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时负有告知义务,承租人也负有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查核的审慎义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承租人也未查证租赁房产的具体权利负担情况,即自行设立租赁关系,因该租赁关系后于涉案房产抵押权设立时间,无论涉案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均不能对抗在先设定的抵押权。承租人以其不知涉案房产己经设定抵押,且涉案房产己由被执行人实际交付给其使用为由,主张作为善意相对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租赁权,请求执行法院带租约拍卖,不予支持。
——(2021)粤执复100号 合议庭:詹伟雄(办)、付庆海、张磊
529.【强制执行/超标的查封举证责任】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查封财产的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金额,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向执行法院申请鉴定的,虽前述证据系被执行人单方提供,但执行法院可按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予以采信,对构成超标的查封的部分,执行法院应予以解除查封。
——(2020)粤执复1042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530.【抵押财产的执行/去除租赁】
执行法院在执行抵押财产时,对成立于担保物权之后的租赁权可依职权予以去除。即使承租人主张的租赁权真实、有效,亦不能对抗执行和不能阻止不动产的交付,其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也不能成立。
——(2021)粤执复22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31.【质押财产的执行/担保责任范围】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担保人履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根据该合同约定,担保人对主债务仅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故在该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只能对担保人提供质押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对担保人名下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则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对超出质押担保范围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以质押财产价值远低于担保的主债务金额为由申请执行担保人名下其他财产的,不予支持。
——(2021)粤执复30号 合议庭:詹伟雄(办)、付庆海、张磊
532.【财产保全/救济途径】
保全裁定明确了具体的保全对象,执行机构据此对该保全对象采取查封措施,因该实施行为未超出保全裁定范围,被保全人认为构成超标的查封的,实为对保全裁定内容不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申请复议。
——(2020)粤执监137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法官助理:邵萌
53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诉讼】
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提供质押的涉案股票的变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利害关系人以其系质押股票按份共有人、质押未经其同意应无效为由,对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质押股票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对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异议,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020)粤执复1039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534.【仲裁裁决执行/终结执行】
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是不动产过户登记,但在该调解书作出之前,另案行政判决书已经认定涉案房屋为第三人接管的直管房,并且认定仲裁调解书所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在涉案房产被接管之后,故仲裁调解书要求履行的内容与行政判决确定的事实存在冲突。执行法院在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已知悉案涉房产存在前述法律纠纷,且该院执行的相同被执行人的几个另案已由第三人提出过排除执行的异议,并得到执行法院的支持。因此,执行法院认为该仲裁调解书存在不能继续执行的客观障碍,裁定终结执行并无不当。
——(2021)粤执复11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35.【仲裁裁决执行/驳回执行申请】
仲裁调解书对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数额、退还条件及退还期限未有约定,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执行法院发函要求仲裁机构进行明确,但仲裁机构回复无法对调解书内容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属于仲裁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而无法执行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第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021)粤执复77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536.【仲裁裁决执行/驳回执行申请】
生效仲裁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该仲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内容具体明确,不属于没有给付内容的情形。执行法院驳回执行申请不当,应予纠正。但执行中还需审查执行标的是否存在法律和事实上不能强制执行的障碍。如客观上存在过户障碍或无法执行,执行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021)粤执复101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37.【行政判决执行/继续执行】
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对原告(申请执行人)投诉、举报第三人的行为未予立案处理属于行政违法,并责令该行政机关对第三人的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但具体如何处理、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该机关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行政机关对第三人已作出具体处理和处罚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主张行政机关应责令第三人做出某种行为等多项内容,实质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在本执行案中要求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2021)粤执监49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38.【财产刑执行/案外人异议审查范畴】
执行标的为生效刑事判决明确判定应予以没收的财产,执行法院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处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外人对该财产主张所有权请求排除执行的,因该主张明显与生效刑事判决判定内容相悖,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畴,执行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引导案外人循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2021)粤执复3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法官助理:邵萌
539.【财产刑执行/执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的规定,适用于符合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并进入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的案件。如案外人所提异议申请不属于案外人异议的受理范畴,对该案审查则不适用上述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法院对该案未进行公开听证,并无不当。
——(2021)粤执复3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法官助理:邵萌
540.【财产刑执行/预告登记房产执行】
涉案房产已办理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性质,因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故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的父母以其二人系实际出资人及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因其是为规避限贷政策而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购房,该行为对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已构成冲击,对该行为的正当性应予否定。因此,即使被执行人的父母对购买涉案房屋确有出资事实,也不能认定该房产的权益归其二人所有。
——(2021)粤执复17号 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541.【财产刑执行/夫妻共有房产执行】
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并拟处置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房产,且明确执行房产时将从执行款中保留配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确认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在处置房产时保障配偶与其需扶养家属基本的居住权,被执行人配偶仍请求中止拍卖共有房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粤执复125号 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上一篇: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08.17发布)
下一篇: 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2021.08.24)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