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建议(未完稿)
1.废除审限制度。不知自何时始,案件审限几成“鸡肋”,甚至于司法实务中挖空心思地变相规避乃至延长审限!与其如此自欺欺人,倒不如正大光明地真接在法律中废除审限制度,也算是与国际上通行做法接轨。
2.律师代书裁判文书。随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法院内“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审判效率几近于纸上谈兵。即便让法官助理协助承办法官草拟裁判文书也难免捉襟见肘,不妨尝试让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限期“捉刀”代笔裁判文书,以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参考。或许籍此既能提高裁判效率,也能促进法律人共同体法律思维之养成。
3.民行案件当事人可选择法官。基于某些“剪不断,理还乱”的缘由,个别司法人员的口碑着实令人不敢恭维,以至于遇上这类人对当事人而言难免诚惶诚恐,甚至产生时运不济之感。如果在民行诉讼中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之做法,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官,则无疑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只是某些人的饭碗还能否端得牢就不无疑问了。
4.在各级法院设立民事申诉庭。鉴于明文规定之下尚有不成文之潜规则,自上而下各级各地法院均程度不同地存在拒不接收更遑论审查民事申诉材料的情形,直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申诉无门,故建议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民事申诉庭,以避免相关规定沦为一纸具文!
5.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制应改为民事再审立案登记制,而且再审法官应有十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当下民事再审立案审查采实质审查制,且多为书面审查,“案结了事”备受诟病。建议民事再审采立案登记制,仅作立案形式审查,并由有十年以上相关审判经验的法官进行案件实质审理,毕竟再审体现着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法官之程序和实体之正义!
6.取消法院副院长以下行政职务设置,让法官等级制度落实到位。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除保留一院一院长行政职务外,取消副院长、正副庭长等行政职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更利于法官等级制作用的发挥,也彰显“法官之上无法官”之理念。
7.整合现有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之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人力资源,设置全国和省市三级具有行政裁决机关性质的劳动法院,改变现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多为“一裁二审”之格局,统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之规范,提升司法之效率与质量,努力维护劳动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8.法检两院实有平衡男女员额法官检察官之必要。男女平等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法检两院入额人员特别是奋战在审检一线的人员大有女子超过儿男之势,以致于坊间戏称“公诉”变“母诉”,甚至出现巾帼不让须眉的“女子法庭”。为切实关爱女性特别是处于“三期”的女性,不妨适度调配以平衡法检两院之入额人员之性别。非为性别歧视,实则“男儿当自强”,照顾女性乃法律规定也!
9.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难”的良方是将执行自法院分立出去。借《强制执行法》立法之契机,将执行从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分立出去,还原执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来属性。
10.由司法部整合法检两院现有培训资源,统一负责法检入额人员的在职培训,如三五年一小训,十年一大训,下大力气提升司法官之专业水平和职业伦理操守,以尽可能地避免产生“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和精致利己主义者。
11.如果有那么一天,我们的人民法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任免,是否意味着在法律上隆其地位了?而如果又在财政上厚其待遇,是否能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12.建立法院裁判文书“大众点评”制度,在各级法院设立法律文书评查委员会,引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其中,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集思广益,内外监督,助力阳光审判的开展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勇于对那些充斥着傲慢和专横,缺乏有针对性说理讲法的法律文书说不!
8.法检两院实有平衡男女员额法官检察官之必要。男女平等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法检两院入额人员特别是奋战在审检一线的人员大有女子超过儿男之势,以致于坊间戏称“公诉”变“母诉”,甚至出现巾帼不让须眉的“女子法庭”。为切实关爱女性特别是处于“三期”的女性,不妨适度调配以平衡法检两院之入额人员之性别。非为性别歧视,实则“男儿当自强”,照顾女性乃法律规定也!
9.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难”的良方是将执行自法院分立出去。借《强制执行法》立法之契机,将执行从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分立出去,还原执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来属性。
10.由司法部整合法检两院现有培训资源,统一负责法检入额人员的在职培训,如三五年一小训,十年一大训,下大力气提升司法官之专业水平和职业伦理操守,以尽可能地避免产生“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和精致利己主义者。
11.如果有那么一天,我们的人民法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任免,是否意味着在法律上隆其地位了?而如果又在财政上厚其待遇,是否能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12.建立法院裁判文书“大众点评”制度,在各级法院设立法律文书评查委员会,引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其中,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集思广益,内外监督,助力阳光审判的开展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勇于对那些充斥着傲慢和专横,缺乏有针对性说理讲法的法律文书说不!
13.构建“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机制。让有能力、有担当、有勇气的候补员额法官立下“军令状”,承诺“审限内结案率”达到一定标准,以替换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率前一定名次(如10%)的员额法官,以期发挥“鲶鱼效应”,激起一池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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