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写在法律边上(5)

41.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相濡以沫与相忘于江湖都是一种爱的表达,但却都有丝丝悲戚的意味。相信不只我一人在纳闷,当下为什么有恁多的夫妻,不论是新婚燕尔还是已至耄耋之年,却每每难以平和相处,动辄恶语相向,甚或拳脚有加,把自己最差的一面暴露在身边亲人之上。这个社会会好吗?希望终归是有的,如果一旦没有了,那这人间又与那地狱有何分别!

 

42.心理学上讲,人们之所以会产生焦虑,是因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存在恐惧。人们对司法公正与效率上的期许也与司法的确定上割舍不开。但公正与效率从来就不应是天平上等重的两个砝码,二者孰轻孰重是不言而喻的事儿,但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故追求效率容忍下的公正无疑应是司法努力实现的目标。

 

43.律师职业貌似“自由”,却是大不一样的自由,说到底并没有多少想像中的自由可言,很多时候就像是一部手机,总有恁般多的期待手机铃声响起,而这无疑每每成为一件件工作的召唤;又或是飘扬在长空中的风筝,而那操控风筝的线却又不知握在谁的手中。选择律师职业,就得去迎接一个个的挑战,不论是体力上的,抑或是智力上的,别无他选。

 

44.恕我孤陋寡闻,除却知道我国大陆法律中明文规定有案件办理的期限外,委实不知还有其他国哪个国家的法律中有此种审限之明文规定,果真如此,当算我国特色之一。据说曾有人士义正辞严地称法律中规定有案件办理期限还往往发生超审限乃至久拖不决之现象,如若从法律中取消了这“审限”,岂非更是无法无天了。以我廿余载司法审判和法律服务工作体历而言,对这所谓的“审限”几成为“鸡肋”,可谓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但守法是司法者的天职,当这“审限”被视为“无物”之时,无疑是对立法者和法律本身的一种嘲弄。

 

45.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应是努力实现公正,抑或说使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接近正义,让民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正,而实务中无论是民事、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离不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有效辩论或辩护,而要达致这种有效的程度是需要程度正义如影随形般的陪伴,实现程度正义需要起码的时间条件上的满足。当下不无遗憾地发现,在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代表的法院改革大背景下,法官益发忙碌起来,半天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在一些地方成为奢求,于是辩论(护)的有效性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形变样甚至大打折扣了。

 

46. 民主直白地说就是“多数决”,按照法定和约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实现“少数服从多数”,当然也要切实倾听少数人的意见,以避免形成“多数人暴政”的局面。就如某小区居民甲不堪麻将之扰,发起票决,结果除甲外,余皆赞同搓麻。公元前399年,雅典的一个由500人组成的人民法庭最终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恰好是个真理并非“越辩越明”的有力例证。

 

47.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不是调解院,更不是矛盾纠纷批发、分理中心,如果法院过分强调调解的价值和作用,不啻于是拱手出让阵地,也隐含着司法审判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现状和尴尬。有一种“零判决”的声音无疑是法院的耻辱,而不是荣耀。司法ADR未必要附设于法院之内,否则,难免尾大不掉、骑虎难下。

 

48.什么是司法活动的规律?可谓聚讼纷纭、“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一般地讲,司法活动的规律具有以下特性:独立性、公正性、真实性、消极性、专业性。我们的审判管理中存在着与司法活动规律不符的情形,如预设均衡结案率、调解率,过份强调审限和结案数量、结案率等等。

 

49.对标榜宣称要建立“道德档案”的人,我们一定要察其言,观其行。在这偶像的黄昏,欲图祭起“道德”的大旗似乎为时已晚,我们无须纠结于人性的善与恶,只不过亟需建立民主与法治的治理制度,并使之落到实处。

 

50.我们习惯于精英崇拜,尤其是当面对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精英,我们往往不惜顶礼膜拜,山呼“万岁”,奉之如神。但精英似乎早已渐行渐远,不屑与芸芸大众为伍,甚至公然反叛其所曾赖以生存过的群体,毅然决然地去追寻所谓更利于实现其自身价值与梦想的光荣地。政治别于生活如斯!

 


上一篇: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尺度如何把握

下一篇: 合同外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返回列表
服务热线:0755-8233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