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可否概括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
公司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其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其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印鉴并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该种授权委托是否有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京柱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长将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概括授权给他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被授权人不能因此获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权限,该种授权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遇到董事长自行将其职权概括授权予他人的情况时,应注意该授权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避免因股东异议造成授权无效的风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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