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法与法治


1.如果缺乏对自然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则如水上浮萍,终因根基太浅而难以枝繁叶茂。

2.“法治”与“治法”都难以摆脱人的因素。法之良善且能得以实施,端赖于制定和实施之人的良善与公正,并辅之以强有力的监督惩戒制度的切实全面运行。

3.缺乏国家机器强力保障的法律,就像被剪除利爪、拔掉尖牙,仅余咆哮声的狮子,成为被嘲笑和戏弄的对象。

4.“法治”的终极目的并非恐吓与禁锢,而是实现治法约束下最大的自由、公平与正义,并达致尊重、维护人的生命、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价值的目的。

5.法治是需要带点浪漫与激情的,没有了浪漫与激情的点缀,法治往往也就缺少了她应有的灵秀与妩媚,让人无法去遐想和追寻。

6.法治之法并不应仅限于成文的律条,还应包括符合天理、规律的自然法则与精神。

7.法治的主体并非“法”,也非公众通过一定程序推选出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是选择该种治理方式的公民。

8.一国法治文明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可以从该国公民的法信仰和遵从程度、法官审判独立的程度以及面对强权攻势下退让的距离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

9.“法治”之实现,并非依凭冷冰冰的手铐、威凛凛的警察和秩序井然的法庭,而端赖于个人生存条件之保障、发展机会平等之供给和自由思想之实现……。

10.法律的缺漏和滞后使得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自由心证(裁量),可我们却总喜欢回避它,甚至担忧它。没有法官的审判独立,往往也很难达致法院的审判独立,作为个体的法官并非只有淹没在作为集体的法院内才更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11.在中国改革开放重要的历史拐点,在每一次改革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法学界的缺席和失语,确实应当值得我们认真反思。法学果真是一门“显学”吗?法学的贡献应当是什么?“什么是你的贡献?”应当成为每一位自诩法学(律)家的人士的座右铭。在风云变幻的历史转折期,“爱之深,恨之切”,善良的人们对法学(律)家寄予了过高的期盼,我们的法学(律)家们也应当有足够的勇气和良知,去积极做出回应,而没有理由选择逃避,更不应去自我麻醉、沉沦。永不言弃,做出你的贡献,否则就有沦为历史罪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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