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写在法律边上(10)
91.在与前东家旧同事的寒暄中,同事坦言法官与律师可谓是荣辱与共、一损俱损的关系,且谈到近年来就有不少律师(其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为法官权益而不断地吁请有关部门重视并采取实际行动。我深信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梦,以法官、律师为重要成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可谓任重道远,纵使前路崎岖,但毕竟顺应潮流,前途光明一片。92.一同为辞职下海的前法官友人问我“你去到律所给你什么待遇?”当听我讲没什么特别待遇之余又说“好歹你也是个一级法官啊,不能自掉身价!”。说真的,我还真没把自己当回事儿。这就像自由恋爱一样,两情相悦,结合到一起,哪里还指望些许什么“彩礼”和“嫁妆”呢?!其实,人生难得再次选择,相逢相知都是缘,开弓没有回头箭,路是自己选的,再艰难崎岖,也得披荆斩棘、风雨兼程。
93.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曾说:“善总是比较软弱,因为它很单纯,只能为其自身而讨人喜欢;恶则以最诱人的许诺吸引着每个人;作恶的人们虽然彼此争战不断,但当善出现时,他们就签订休战协议,以便联合为恶的力量来对抗善。”大抵如是!
94.汉字的确奇妙,一个“和”字有多种读音,“和hé谐”往往需要通过“和huò稀泥”的方式来实现,而“胜败皆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似是要追求让大家都“和hú”了的结局,但毕竟曲高和 hè寡,知易行难。
95.曾因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闻名于世的英国哲学家(也曾担任过首席大法官)培根,60岁时因受贿被判罚四万英镑,并囚于伦敦塔。临死前,他在《论金钱》一文中揭示了“金钱的阴谋”,以告诫后人:“在你获得金钱的过程中,如果感到紧张或屈辱,在获得金钱之后,就不要指望会生活得怡然自得。”培根在政坛上可谓长袖善舞,官至掌玺大臣、总检察长、大法官。位极权重的他屡屡受贿,在当时的政界、司法界是出了名的。英国法官丹宁在85岁那年写的《法律的界碑》(1984年)一书中,对培根下了一个颇为精当的评语:“脑袋是金子的,但他的脚却是泥的”。培根的以上典故似是在警示人们“察其言,观其行”的重要性。
96.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或许是由于国情和制度的不同,国内法院特别是上诉审法院从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却往往在没有掌握这门艺术前便执掌案件裁判权了。司法的专业化可谓任重道远。
97.梦的起点低,凡人皆可做得,但再绮丽、辉煌如黄梁、南柯般的梦终归有醒的时候,与其做梦并在梦中游历欢喜,倒不如趁早醒来发奋图强,去努力圆梦,实现自己的梦想,尽管这梦想可能不尽如人意,不如梦境中的辉煌和伟大,但毕竟变成了现实,要真切实在得多。
98.浸淫法院廿余载,使我深悟到中级以上法院法官有必要更多的从基层法院有8~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资深法官”以及社会上具有相当资历的律师、检察官、法律学者中遴选,而不是更多的从自身法官助理中培养。毕竟在很多时候非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是一种理想追求,而且能够让初审法官心悦诚服也委实不易。
99.“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言之谆谆,听之藐藐,何哉?“真理从来不会愈辩愈明,辩论只会把问题搞得越来越糊涂。真理那么明朗,不用辩论也能知道。” ——据说来自列夫·托尔斯泰的《生活之路》,文学家往往比政治家更懂政治的学问。
100.据报道,俄罗斯2001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取消了检察长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将限制公民自由权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转由法院行使。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法院的司法权进一步加强,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则逐渐从监督机关转化为护法机关。我国大陆法检制度设计和职权划分系效仿于前苏联,法检职权定位上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还几处于停滞状态,不能不说这也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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