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絮语

  1.英国早在1981年所制定的《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就明确禁止在庭审时进行录像、录音,而在美国各州则作出不同的规定。2012年2月6日,一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国最高法院居然成为世界上发布微博的最高法院。由是观之,现代司法确需要有互联网思维,以因应时代需求,以公开促公正与文明。

   2.法院如何去行政化?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但毋庸置疑的是法院工作的顺畅运转离不开行政管理或服务,案件的分配、流转、后勤保障等等都需要行政或事务上的安排。与其蜻蜓点水式的改革,倒不如釜底抽薪,先从废除法院副庭长建制始,并将后勤保障社会化,以尽可能地减少法院系统内部科层级数。


   3. 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中并不像其同级人民法院一样在名称中带有“高级”或“中级”的字样,但并不影响其在宪法中规定的上下级间的领导地位,而在对法院的称谓中虽每每提到“上下级”,但在宪法中却不存在领导关系。为名正言顺,建议取消“高级”、“中级”称谓以及“上下级”法院的表述。

   4.创新型、学习型法院等等这型那型的口号,喊喊无可厚非,但要是真的那么做了却难免不遭遇尴尬。怕就怕今天的一些所谓改革往往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要知道,烙大饼翻多了也难免会糊的。司法口号的提出乃至践行不可不慎之。

 

   5.如果,我说的仅仅是如果,有那么一天,我们这职业群体中的人,哪怕是一小部分,能够把自己职业生涯中耳闻目睹的一个个“故事”记述下来,相信也会是一笔不错的史料,也会为后来者及关注这一群体的人提供一些帮助的。譬如,在有的地方,法院已成为不折不扣的人才交流市场,是耶,非耶,谁能说清楚。


   6.“雷声大,雨点小”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且慢叫好!司法体制改革实难以“独善其身”,尤需关注司法改革的民间社会组织和法院之友的热情有序参与。“口惠而实不至”,朝三暮四式的所谓改革,难免会骑虎难下、弄巧成拙。

  
  7.不论是什么样的司法改革,只要不能使法官堂堂正正、正大光明地执业就算不上什么高明的改革,但凡有可能使法官灰头土脸的所谓的改革只能是自取其辱,难逃失败的命运,即使是出于“高尚”的目的,也终究无助于司法尊荣的养成。譬如,错案追究方兴未艾,审判瑕疵又浮上水面,有司可曾深切体悟司法特性和规律,可否追问“完美”是一种理想还是现实?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它很难说是一门科学,司法的过程是一种追求真善美的过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一项制度或一句口号的提出需要深思熟虑,否则难免贻笑大方,抑或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8.法院诉讼案件有别于公司生产流水线上的标准化产品应是不争的事实,法官也非专业技能、办案经验同质化的工匠,但时下甚嚣尘上的精细化、数字化管理考核论却大行其道,不能说这就是司法活动的规律使然,而应是司法审判管理的误区。正如我相信尚没有一个人能够肯定确切地回答我究竟一名法官每年每月究竟该办多少案件方属合理?简单的排名排序只会损害法官这一职业应有的尊严。
  

   9.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过程无疑也是一个追求“帕累托最优”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改革的努力方向应是法官的精英化与公民参审民主化的相互治渗透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我们的法官还在为系统内的“竞争上岗”而殚精竭虑,为开展什么“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活动而乐此不疲,就说明我们还在制造笑话和难以言说的戏剧故事。

   10.在下孤陋寡闻,不知当下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是否有对法学家、法官等法律职业人士开展“十大”、“杰出”、“优秀”、“办案能手”、“办案标兵”之类的评比。只是隐约感到只要诸如此类的评比还在继续下去,我们就似乎离法治的道路还算遥远。学院、医院、法院,作为西学东渐、影响国人至深的“三院”,如何切实去行政化、官僚化可谓是篇大文章,有待破解,只争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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