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频发的原因及其规制建议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它扰乱了正常审判秩序,浪费了审判资源,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广义上的民事“虚假诉讼”还包括“恶意诉讼”,一般是指诉讼主体不真实、诉讼内容虚构以及证据虚假。造假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非法利益,获取他人财产权利或者是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狭义上的民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虚假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1.多发生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中。
2.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关系。
3.多发于简易程序案件中,且结案时间短。
4.多发生在涉财产案件中,多以欠款、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离婚中的分割财产、法定继承等为主要案由。原因在于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往往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和债权、侵占他人财产、规避法律等为诉讼目的。
5.欺骗手段多样、隐蔽。
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多样而具有隐蔽性,如利用民诉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而达到不法目的、提前拟好虚假和解协议,利用法院调解达到不法目的、不提交任何证据,只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来达到虚假调解的目的、伪造代理手续,提供虚假材料达到虚假诉讼目的、利用离婚调解协议,转移已出售的房产,达到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等等。 二、虚假诉讼问题产生及存在的主要原因 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 《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可达10万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10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范围均不明确等等。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2.证据制度的不够严密为虚假诉讼的得逞提供了可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的形式要件,即证据的外在表现形态,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外在形态只是一种载体或形式,至于这种载体所记载的内容的属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证实民事行为真实性的恰恰是其内容属性,不是载体本身。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因而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实践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无异议,法官即予认定,而不管证据本质属性上是否真实。 3.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虚假诉讼的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即必须利用诉讼手段获得裁判。法官素质的高低与虚假诉讼的多少直接关联,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 4.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 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虚假诉讼问题产生的主要危险后果 1.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2.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虚假诉讼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3.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四、应对虚假诉讼问题的措施 1.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 在当事人明显“无争议”的案件中,也要对是否存在诉讼欺诈予以一定的注意,具体可通过加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来查清事实。如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强化对当事人调解方案合法性的审查;对利害相关人可进行适当的通报,避免误判。审查内容可以包括:(1)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在此,仅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恐怕是不够的,还必须核对原件,必要时要其提供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或由法院主动调查核实;(2)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的关系。如怀疑原告陈述有假,可作主动调查;(3)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必要时可找原告调查核实;(4)原告的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2.设立诉讼通报制度。 诉讼通报制度是指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第三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具体实施诉讼行为人)有损害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可能时,将案情的真象通报给利益相关人,由其作出是否提起或参加诉讼的选择。 3.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虚假诉讼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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