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光荣与梦想

   1.三尺法台难以承载法官的职业荣耀,正如北大法学院前院长苏力先生所说:“许多努力都不是以光荣结束的,而会以梦想结束”。但既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身就不啻于是一种梦想,抑或理想追求,那么谈谈法律职业的光荣与梦想又何妨?!

   2.1875年以前,美国有多州禁止妇女成为律师。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后来成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哈兰?斯通在1927年宣称:妇女只有“踏着我的尸体”才能进入哥伦比亚法学院。哈佛法学院在1950年以前一直禁止录取女性学生。直到20世纪70年代,女生才开始大量地进入法学院学习。我不知有司可曾认真对待和审慎地调研和统计一下当下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男女性别比例为多少,法科毕业生中的男女性别比例又有几何?这对法律职业的影响又有多少?我相信这是一个颇有意思和意义的课题。法律职业,承载着越来越多男女学生的梦想,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哪怕仅仅是为着一个身份与收入上的期待。

 3.原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说:“并非任何人在任何特定案件中均乐于接受最高法院的判决。毕竟当事人是双方,而只有一方会胜诉。而且,不乐意的一方常常是下级法院,因为最高法院在其审查的案件中,推翻下级法院判决的占三分之二。”反观我们,强调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或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可谓理想丰满,现实骨感!据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的一位大法官杰克逊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大抵如是。

   4.不论是托?富勒的“良心的法庭永远不会休庭”,还是哈耶尼的“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都言之凿凿地告诫人们,司法官的良知在正义的实现上往往要比作为文本的法律紧要得多。同理,甚嚣尘上的大数据技术革命背景下“智慧法院”的建设,也离不开司法官的良知,否则,难免本末倒置,让工具绑架了职业伦理与法治。

   5.拉德布鲁赫说:“没有任何一个年轻的法律职业人逃脱得了内心与其学问之间的冲突,他们中间有些人直接经历过憎恨其职业的阶段,这本不是什么最坏的事情。”一名法律职业人的成长往往需要凤凰涅槃浴火重生般的体历,方能“爱之深,恨之切”,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妥协,敬畏法律,敬畏生命。

   6.蔡定剑先生所撰《司法改革向何处去?》一文中称,司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社会纠纷激增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靠大量增加法官来解决日益增长的纠纷的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随着法官数量的增加,法官的素质、专业水平、职业荣誉感、社会地位会相应降低。


   7.“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言之谆谆,听之藐藐,何哉?“真理从来不会愈辩愈明,辩论只会把问题搞得越来越糊涂。真理那么明朗,不用辩论也能知道。” ——据说来自列夫·托尔斯泰的《生活之路》,文学家往往比政治家更懂政治的学问。公元前399年,雅典的一个由500人组成的人民法庭最终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恰好是个真理并非“越辩越明”的有力例证。


   8.教皇约翰二十三世有句箴言称“不要度过人生长河而不留下值得追忆的证据。”其实,人生苦短,譬如朝露。但人生总得留下些许值得追忆的证据,方不愧对这一生,但许为着这一目标,人生还是需要有点梦想的,以求实现应有的荣光,法律职业尤需如此!

   9.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众声喧哗的时代,也是沉默是金的时代,这是喜好树立典型和榜样的时代,也是随波逐流和特立独行并行不悖的时代。他们是如此对立,又是如此和谐;他们是如此怯懦,又是那般妄为。一切都将过去,尘归尘,土归土,各得其所。这些年,大陆法院的案件数量如同少女皮下的脂肪一般悄然滋长,似乎也只有案件数量的“野蛮生长”,方能凸显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治的“理想丰满”。殊不知,司法绝非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乃至法律都非定分止争的不二法门,品格的力量或许远胜于其他正如朝鲜族谚语“永远别让技巧胜过你的美德”一样


  10.相信在不少地方的不少法院缺乏的是能办案、会办案的法官和训练有素、敬业乐业的法官助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官员额制不等同于法官精英制,而法官精英制也未必是今后法官职业化的方向,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官及其助理的职业训练与职业伦理是不可或缺的。在廿余载的司法审判工作中,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的生命不但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智慧与责任担当。法律职业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惟有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和经验总结,方能因应时代和情势的变化,去处理种类矛盾和纠纷。法院内部在审判力量上重使用轻培训的弊端由来已久,亟待在观念和行动上跟上时代的步伐和社会公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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