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写在法律边上(4)

       31.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对胜诉方不愿意为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鲜见人民法院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事实上,往往是得由当事人或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退费申请,至于能否获批退费则往往要看“运气”或是看法官的“心情”。实践中,我们即遭遇到多起“拒退”情形,理由不一而足,如有的称所预收诉讼费已上缴财政不能退,有的称只有执行终结不能执行到位时方能退费,还有的称只能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径付申请执行人。

其实,我们认为,解决胜诉方“退费难题”并不复杂,只需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国院务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即可。为便于操作,我们建议法院对依法应当退给胜诉方诉讼费用的,径行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上由人民法院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到有关当事人预留的收款账户内即可。面对“应当”退费变“申请”退费,且往往退费不得,你说生气不生气?!“为权利而斗争”,知易行难!

 

32.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对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作了规定。

应当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案件审限的规定是具体清晰的,但司法实践中审限却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鸡肋”问题。超审限、想方设法弱化审限的现象较为严重。正所谓“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当然了,案件超审限的原因种种,难以面面俱到,但一个令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尴尬的是明明法院网上信息服务平台上显示案件已结案,实际却未结案,或是收到的裁判文书落款日期存在明显的“倒签”现象,甚至时光倒流几个月不止。面对此情此境,我们该当怎么办?!

 

33.“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听上去名正言顺、无可厚非,但却是冠冕堂皇、不无疑虑。毕竟法官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真空状态,而法律是一门社会的学问,更是一门需要长久训练的艺术,裁判权是一种判断权,难有绝对的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权衡折冲的过程,裁判者又怎能负责得了终生?

 

34.已故的北大教授龚祥瑞先生关于司法改革的两句话,耐人寻味。一句是描述现状的:“中国大陆只有分工,没有分权。”另一句是表达理想的:“司法独立是法官独立,不是法院独立。”这些年,法院间上级对下级的考核有增无减,甚至为树立考核权威而不惜“胡萝卜加大棒”,恩威兼施。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给司法机关背上考核和被领导的包袱,那就难以阻止有权者会让审判的人去干非审判的事,毕竟自己的钱袋子和官帽子在人家手里拿捏着。人财物省级统管不啻于是一种变相的垂直管理。就我和我的“老伙伴们”沟通交流的情况看,着实不看好什么“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统管”。要知道,基辛格博士说:“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曾经的“跑部钱进”将变作“跑省钱进”,更何况还统管“人”?这算不算另一种形式的司法行政化?

 

35.锻造自己的职业风格大抵需要关注并践行以下三点:一是兴趣(也可称算热爱),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因为热爱,所以执着;二是专业,术业有专攻,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勤能补拙,见贤思齐,取长补短;三是历练(也称经验),熟能生巧,“纸上得来终觉浅”,尝试并持之以恒地实践下去,直至收获成功。

 

36.司法官的职业尊荣有必要先从司法机关内部开始培育和养成,君不见在司法机关内部无论是官员的行政级别、办公室大小、车辆配备,还是办公桌椅大小、福利待遇等等,无不镌刻着“不平等”的符号。“法官之上无法官”,虽说是一种理想追求,但在司法的亲历性、判断性原则下确实需要尊重办案法官的独立判断。

 

37.法官员额制改革方兴未艾,可谓“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其实,改革的得失成败并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的文字总结报告里和自说自话上,更应该反映在司法实践检验和民心向背上。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改革前后有无显著的变化,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工作人员的“精气神”前后又有何不同,法官流失(动)是否在正常比例范围之内?法律职业人之间是否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法律人共同体成立与否?法律人的梦想是什么,能实现吗?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或许方向并没有错,只是配套未能及时有效跟进,于是乎,改革中的故事宛如一幕幕活剧在有条不紊地上演之中。

 

38.生活中没有旁观者,我们每一个人可以放弃或让渡自己的权利,不去当那民事上的原告或刑事上的原告人,但却难以避免成为民事上的被告抑或刑事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故此关注法律、司法应是公民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部分,就司法改革而言,并非仅仅是法律人共同体圈子内的事儿,更应是全体公民身体力行参与的,可谓兹事重大,培育公民社会、法治国家,当从民主法治启蒙始。

 

39.我曾经不只一次地和我的前法院同事以及法院内同学、友人们提及就我所知恰恰是律师在不遗余力地为法院及其法官的地位和待遇而“鼓与呼”,在为法院(官)权益而包括但不限于人大、政协“两会”在内的不同场合奔走呼号,特别是对部分“蒙冤”身陷囹圄的法官往往是律师在为其“伸张正义”。由是观之,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不在当下,必在将来!尽管道路崎岖,但前途光明。余深信并力行之。

 

40.司法的公信力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身体力行地司法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如果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那么敬请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的过程中先从不折不扣地守法开始,正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司法改革可谓方兴未艾,但改革绝非法律职业共同体圈子之内自娱自乐的事情,而是关系一国公民全体和社会政治生活全局的大事儿,故此期待今后深层次的司法改革当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立体方式整体推进,而非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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