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写在法律边上(3)
21.中医望闻问切“四诊”法可运用于司法裁判中,望诊为充分审查案件材料,闻诊为听取各方当事人及证人之辩论和陈述,问诊则为针对望闻诊中所见争点所涉待证要件事实作有的放矢地发问,切诊为运用“三段论”推理法,先以法律为大前提,后以事实作为小前提,再运用形式逻辑的严格推理而得出裁判结果。
22.什么是我所理解的一国公民应有的尊严?首先,是要把人当人看待,每个人都敬畏并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其次,要尊重并保障每一个公民得以享有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言论、出版、思想、行动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再次,是要使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能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有效保障,且都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医疗、养老、居住条件保障,并能获得相对平等的劳动、就业和发展机会;最后,不分年龄、民族、种族、职业、身份、贫富都能得到符合正义和公理的司法审判上的同等对待。
23.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当下应当顺势开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相互转换的旋转门,及时补充新鲜的血液,以克服彼此职业的瓶颈期和倦怠期。法院、检察院分流一部分去做律师,空出的位子可以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做法官、检察官,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鲶鱼效应。如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建立就为时不远了。
24.法院执行机构日趋行政化,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毋庸置疑地有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在执行体制改革上与其小打小闹式地修修补补,真不如大刀阔斧地将执行权还归政府,只是执行权仿佛成了“烫手的山芋”,并不如期待中的那么受欢迎,于是只好搁浅在法院,由法院继续执行去。
25.法官的时间哪儿去了?“高大上”(高端、大气、上档次)、“三无”(无申诉、无上访、无错案)法官是司法官的常态,还是几近不食人间烟火的“非常态”?以我廿余载的法院工作经历所耳闻目睹的事实或现象看,“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话语,因为在很多时候这种榜样往往是“人造”的,抑或“可敬不可学。”
26.据说“没有新闻是最好的新闻”,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案件就是最好的法院”,因为需要法院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只是反过来想,如果法院过份地迷恋案件数量,尤其是案件调解量,甚至不惜采取技术手段以实现增量,则无异于是饮鸩止渴和鼠目寸光,有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7.据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马克思他老人家的话,相信就是马老本人也断不会认为法律及司法是万能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良知。司法的良窳关乎民心的向背,司法的权威端赖于司法的公正,而公正的实现又离不开司法的独立。但司法的独立绝不意味着司法的专横与不守底线的能动。
28.立法需谨慎,否则,立法若涉嫌违法,并不简单一个尴尬了事。虽说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究其实,更多的是一种口号宣示和价值取向罢了,并不能期待法律能“包办”一切,法律不是万能的,制定法律的人自有其思想和观点,更何况“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29.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人类是个年轻物种,还不懂和平,但内心存有一丝善。”——电影版《变形金刚》中汽车人首领擎天柱这样告诫同伴,对人类要有耐心。作为法律职业人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难免会有倦怠的时候,但无论何时都别忘记了保持一颗善良和隐忍的心。
30.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官不适合为自己的判决宣传或辩解。”法官判后答疑实际上就是让法官去对自己所裁判的案件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和裁判理由的辩解。法官与其判后答疑,倒不如在裁判文书中“案中叙理”来得权威、直接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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