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4日】
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参见《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收取的最高院回复》来源:最高院院长信箱 发布时间:2017-08-28】
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上述意见并未得到严格贯彻实施。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刘京柱律师认为,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将诉的种类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其中,给付之诉通常涉及财产(金钱或实物)。单纯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从诉的种类来说,属确认之诉,在于请求法院就合同是否解除做出裁判,难谓直接涉及财产。因此,依照现行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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