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给张依乾同志《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2018)最高法民申2652号再审申请人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却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仍然属于财产案件。原判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判令西科大城市学院负担全额案件受理费,不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2014年11月15日 京高法发[2014]450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刘京柱律师认为,只有在当事人单就合同效力提出确认请求时,人民法院可确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或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并按件计收案件受理费。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确认效力的请求,或者在提出确认效力请求的同时还提出了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就应依据相关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并根据有无争议金额确定是按件还是按争议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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