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问题解答100题
《公司法》实务问答100题
丹柱按语
公司法是公司设立运行的基本依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是鼓励并保护投资,利市兴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构建诚信互利市场经济外部大环境,以及建立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各股东之间、公司各人事间和谐有序、有效运转、互敬互利内部小环境所不可或缺的最直接法律依据和最低行为准则。公司法是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安身立命之根本。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过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修订后的公司法于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将对我国4800多万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数据)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公司法共15章、266个条文,31456字。
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公司员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自2024年9月5日起,我们撷取和总结实务问题并依托本公众号陆续刊发,以期共享共学、共探讨。
01.新公司法实施后,适用5年内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公司是针对新设公司还是包括存量公司?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采用认缴制,新公司法47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以上变化,新公司法生效后,新设公司应当依法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资本;尚未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如其剩余的认缴期仍超出5年,则需要调整。具体的实施办法,新公司法在第266条授权给国务院规定。
公司法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故“五年缴足”的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2024.07.01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对新公司法施行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 2032 年 6 月 30 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 2032 年 6 月 30 日之前)。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缴足认购 股份的股款。
02.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将范围扩大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换言之,除了公司内部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这些负担监督职能的董事之外,其他的董事及经理都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03.普通员工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不是由普通员工或与公司毫无关系的人来担任。
从劳动用工角度讲,如公司让在职员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既不合法,也存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风险,而且一旦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该种风险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同时,法律也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包括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员工离职,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04.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吗?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修改章程,造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困难。法定代表人虽有权辞职,但实际操作中仅修改章程的股东决策层面、工商变更登记层面均需要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的配合,可能存在一定障碍。新公司法的第1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35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因此,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仅需正式通知公司即可,由公司负责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时也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的配合。
05.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是否必须订立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具有规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行为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签订公司设立协议,非强制性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时,应当签订公司设立协议。
06.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新公司法中删除了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的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删除了第62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容。这意味着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再做限制。自然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新公司法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单独章节,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股东的公司”制度。不过,一人公司典型制度予以保留,例如推定人格混同制度(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书面股东决定制度(第60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另一人公司不限于有限公司形式,允许设立一个股东的股份公司(第112条第2款)。
07.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应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设立协议,有效解决发起人之间的潜在冲突,避免法律风险;二是公司设立时缴纳必要的出资,避免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保障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能力;三是展开必要的尽职调查,明确货币出资的来源,完善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评估程序,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必要的增信措施,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08.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必须实缴注册资本?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分别在新公司法第98条、第101条和第103条。依照98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适用实缴制。除发起设立外,股份公司另一种设立方式是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又包括公开募集、定向募集。公开募集即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新公司法101条仍沿用原公司法规定,要求股款缴足后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仍采用实缴制。定向募集即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并且也需要采用实缴制。综上,股份公司的设立均采用实缴制。
09.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从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新《公司法》将现有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进一步放宽,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已认缴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只有特别例外情形下才会发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新公司法则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哪些情形可以算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们认为,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即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即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比如已有另案诉讼等特定情形。
11.如何确立公司控股股东?
新《公司法》第265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定义主要是将出资占比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修改为“超过百分之五十”,至于将股东大会删除仅是为了保持体例一致,新《公司法》整体删除了股东大会表述。根据《民法典》第1259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其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简言之,新《公司法》修改后认为持股比例为50%的股东不属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属于控股股东。
12.如何确立公司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第265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新《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有重大调整,删除了以往公司法“不是公司股东”的规定,这意味着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当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的情形下,也就意味着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分不再明显,双方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一定重合,但从新增实际控制人责任条款来看,后续审判实践中也许会出现不是控股股东但对董、监、高有控制的股东课以实际控制人责任。
投资关系主要是指持有股权的行为,例如直接持有股权,基金公司投资;协议主要是指代持协议、投资协议等;其他安排一般为亲属代持、员工代持。
对拥有控制权的人,也可以称之为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 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3.如何理解新公司法下的“企业家精神”? 14.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有何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授权资本制需要在公司设立时即记载入公司章程,是对董事会层面的授权。但是具体发行股份时,与发行相关的事项,例如发行规模、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及价格等因素都会对公司利益产生影响。新公司法虽引入了授权资本制,但更加细化的规范和解释尚未出台,盲目使用授权资本制,对董事会赋权过多很容易导致董事会、股东、公司利益的失衡,出现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频繁发股稀释小股东股比的情形,或者董事会利用信息差争夺公司控制权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对授权资本制的选择应当谨慎,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前做好制度衔接和设置,设计张弛有度的发行条款,设置保护机制。 15.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则有何不同?? 16.新公司法下的双控人是指哪些人?? 事实董事,是指名义上不是董事,但实质上就是董事的人;也即,未经公司选举和任命,但公开行为或行为外观上显示其直接行使董事职权的人。 影子董事,是指名义上不是董事,也不直接行使董事职权,但其如影子般置于董事身后,遥控、支配董事行使董事职权的人。 两类人的相通之处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有一致性,即董事行使职权体现的是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的意志;不同之处在于,在方式上有所区别。新《公司法》关于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规定直接指向的责任主体亦是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事实董事体现于新《公司法》第180条,该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影子董事体现于新《公司法》第192条,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18.什么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第189条第四款增加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明确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该全资子公司。据此,“双重”的含义是在此类型诉讼法律关系当中存在两重股权结构关系,包括:①母公司与其股东的股权关系;②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关系。 原告若在起诉过程中失去股东身份这一必备条件,则因争议结果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法院继续审理将不再有意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该观点亦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民申4358号”民事裁定书中得到印证。 母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直接受益人为子公司,因此针对子公司相关利益的和解,也应当取得子公司股东(无股东会)、董事会的确认同意后,人民法院方能据此出具调解书。 19.什么是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的是,催缴失权有着严格的程序,董事会对未按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且须给予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如该股东仍不缴纳出资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才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20.什么是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空前,这和以前鼓励全民创业时代不可同日而语。新《公司法》不仅保留原先纵向人格否认规定,而且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第一款说的是纵向人格否认,第二款说的是横向人格否认。 当各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以下状况时,法院可能会援引横向穿透: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独立的边界,表现为财务混同(随意财务调拨)、业务混同(无法区分各自的业务)、人员混同(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场地混同、资产归属不清等。 常见的情况有: ①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允的利益输送,通过虚假交易将利润转到某一特定的公司,或者把亏损转移到其他公司以逃避债务。 ②资产转移,为了逃避单一公司的债务,将该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造成原公司无力偿债。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最大不同在于,授权资本制赋予董事会更大的灵活性和决策权,尤其是在新股发行和公司融资方面;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在成立时就确定全部资本金额,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而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在成立时只确定一部分资本,剩余部分可以在需要时通过董事会决议逐步发行。这种灵活性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融资需求,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相比之下,授权资本制赋予了董事会更大的决策灵活性。股份发行的决策权被下放至董事会,这意味着只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公司就可以迅速地发行新股。这种灵活性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融资效率,使得公司能够更快地响应市场变化,特别是在收购与反收购的情境下,董事会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寻找“白衣骑士”来抵御恶意收购,更灵活地保护公司和现有股东的利益。这种运用方式显示了授权资本制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复杂的资本市场环境下,授权资本制为公司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手段和防御机制。
双控人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称。控股股东,是指对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不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其必须对公司直接持股。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需注意的是,本次公司法修订对控股股东的界定没有变化,但对实际控制人的表述有重要变化。旧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有“不是公司的股东”这一限定,导致实务中认为实际控制人不能是股东。这与商业实践有一定脱节,与上市公司相关规定中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逻辑亦不一致。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实际控制人可以兼具公司股东身份。
17.“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是谁,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