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写在法律边上(1)
1.司法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司法公开的限度和宽度,法治发达国家概莫能外。法院微博、公众号、官网等仅仅是司法公开的渠道之一,但不仅仅局限于公开本身,比公开更重要的还在于民主监督与良性互动,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和为司法改革建言献策,因为司法改革从来也不应是法院自身的事情。
2.在当下方兴未艾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法官职业化改革中,任何突破现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举措或许能有标新立异之功效,但也需警惕今天的一些改革成为明天改革对象的可能。司法应有谦抑性,不能一味地求新求异求特。君不见当下即便明文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后答疑、诉前联调、律师代理申诉、立案登记制等,在司法实践中变形走样已属屡见不鲜,更何况那些标新立异者!
3.窃以为,关于“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这一说法欠妥,诉讼不但包括审判,还有执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这些耳熟能详的西方法谚生动地说明了司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但来到东方难免会“水土不服”,甚至发生变异,信访不信法即为显例。
4.我们大多明白司法的公信力有多重要,如同空气一般弥足珍贵,但问题的关键是有没有人能够告诉我究竟有多少人真切地希望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司法的良知和司法的权威基础之上的,此基础不立,谈论司法的公信力无异于是缘木求鱼。
5.据说,德国普通法院中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审判,而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独任审判,例外则由参审法庭进行审理,参审法庭由基层法院的1名职业法官和2名参审员组成,前者担任审判长。我国不少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特别是真正能办案的法官少,加之受法官流失困扰,实有必要扩大独任审判的范围。
6.我认同“为权利而妥协”的命题,但却有个前提,那就是得“为权利而斗争”,权利不是你躺着就能凭空而降的,它需要斗争--持之以恒的斗争。虽说“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波斯纳法官语),但正义总是长着一张普罗透斯般难以捉摸的脸,要想实现它,谈何容易?!
7.我曾不止一次地和跟我实习的法科生讲,在校期间所学的那点东西着实少的可怜,如果参加工作后能用到三分之一便不错了。法律的生命不但在逻辑,更在于经验。法律职业续职教育培训亟待加强,对公职人员来讲,这种培训不仅仅是“福利”,更是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律师而言,需要“恶补”的又岂是不断更新的法律条文!个中滋味,可谓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
8.弗朗西斯·培根在其小品文《论法律》中说,“《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子。’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染上了酸味。”约略记得有民诉法老师说当下世界上只有咱们中国法律中明文规定有案件审限,但这明文规定的审限每每不堪一击,在审限内结案往往是件奢侈的事儿。我们需要省思的是“凡诉必立”“立案登记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等等诸如此类的口号,是否真的经得起推敲?!
9.司法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缓冲器和降压阀,在矛盾纠纷化解上与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抑或是扬汤止沸、掩耳盗铃、粉饰太平,不如以最大的善意和真诚,勇敢正视矛盾冲突,并以对民众和社稷未来负责的精神,拿出十二分的智慧来研判定分止争的举措,以求达致标本兼治、和谐自由的目标。于斯,司法责无旁贷矣!
10.曾几何时,我在想如果有朝一日自己成了一名律师说不定也会做那“死磕”律师的,因为其中的故事似乎总是那么地耐人寻味,而自己也曾标榜是那性情中人,有着几分传说中的“血性”和“正气”。在某种程度上讲,没有人愿意动辄被贴上“死磕派”的标签,在情势所逼迫下选择去抗争往往也是一种职业精神和自身品格的展现。当然了,“无规矩不成方圆”,还是由衷地期待我们这个社会会变得更加美好,在大多数人守“规矩”的情况下化戾气为祥和,让那所谓的“死磕”随风而去。
上一篇: 附义务赠与合同相关问题辨析
下一篇: 对九起典型民商事发改案件的原因评析与建议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