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有何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3.欺骗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否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4.履约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履约行为。
    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最终目的,还是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得经济利益。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柱网站主刘京柱认为,司法实务中在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民法中的“合同”不是同一含义。民法中的“合同”是泛指一切合同行为,是广义的合同;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这里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2.如果利用无偿的看管或委托合同实施诈骗,即保管人或被委托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产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3.在经济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普通诈骗,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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