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写在法律边上(2)

11.据勒尼德·汉德(1872-1961)晚年回忆,某一天,他曾在华盛顿与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1935)有一席长谈。行将分别时,汉德对霍姆斯说:“再见了,先生。请主持正义!”正欲离去的霍姆斯听后转身答道:“那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按照规则来玩游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治乃规则之治,而规则的制定则需要勇气、良知和大智慧,也需要广泛的民主和正当的程序安排。

 

12.巴金老人的《随想录》号称是本说真话的书,我们当下的知识分子又有几多有勇气敢站在时代潮流讲真话呢?由知识分子沦为知道分子再到知本分子日久矣。其实,读书人清高一点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现实中丑恶现象的麻木不仁,乃至沆瀣一气、为虎作伥。我们需要像索尔仁尼琴那样有着金子般良心的读书人。为社稷和民族保有读书的种子是匹夫应有之责。

 

13.“法学是一门不可普及的科学。”这些年,我们的普法教育似乎已陷入误区,在普法方式的选择上几近江郎才尽,不论是机关单位内的照抄答案的考试式“普法”,还是所谓喜闻乐见的法故事、法“小品”式“送法下乡”“送法进厂”,乃至于宪法、民法公园、广场之类,似乎更多注重的是形式和过程,只是在“完任务”,而无视其效用如何。

 

      14.认真地对待工作与生活,二者不能互相替换,正如生活中不止有苟且,还有诗与远方的田野;工作并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在某种意义上讲,工作也是一种情怀,是一种需要,是一种修行。

 

15.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而法谚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套用张爱玲的一句话可以说“正义要趁早呀!来得太晚的话,快乐也不那么痛快。”相信“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一说只是一种理想追求和情感宣泄,现实中既不可能也要不得,毕竟天塌下来的后果是人类难以承受的。两相权衡的结果往往是在努力接近正义的同时秉持司法良知去提高效率,而不能简单地为着追求效率而无视乃至牺牲正义。

 

    16.我曾约略翻阅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两本书,结合自己廿余载的司法审判和法律服务实践,与其说是“为权利而斗争”,倒不如说是“为权利而妥协”。当然了,“妥协”不是毫无原则的放弃或是“和稀泥”,而是懂得谈判规则,是在“斗争”和“妥协”中达致最佳的“平衡”,在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让渡出一定的权益,往往更能实现诉讼的和谐,取得“多赢”的实效。在一定的语境下,“实事求是”倒不如“实是求效”来得更实在些。

 

17.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由,我想不外乎有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规范、界定执业人员范围、素质标准、培养目标;二是有利于树立法律信仰和职业尊荣感,以实践理性和法律理想、浪漫主义精神高擎法治的旗帜,为国家繁荣、社会稳定和公民福祉做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三是有利于维护共同体的共同意志和权益。

 

18.台湾地区前司法院院长翁岳生先生说:“司法的良窳关系着民心的向背,司法能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是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某种意义上说,增进司法的公信力,当是法律人一件责无旁贷的事,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成员的法官和律师又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关系,亟需增进沟通交流,相互尊重和砥砺,以共同发奋,为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做出各自的贡献。

 

19.中国大陆法院的司法改革从未停歇过,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可谓如火如荼、方兴未艾。作为从法院体制内走出来的一员我深切地体悟到任何一项关乎全局的改革都离不开民众的真切关注和广泛参与,否则就难免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司法改革亦然。除了成立全局性的司法改革和推进委员会之外,尚需社会各界特别是民间专项社团和热心人士(司改之友)的积极响应和深度参与。

 

20.司法是保守内敛的,不是激进张扬的。标新立异、违反司法审判规律的所谓“创新”难免日后成为被“改革”、甚至被嘲讽的对象。譬如那曾经的所谓“零判决”是极其荒唐可笑的,不值一驳。那些所谓改革举措的“一村一法官”等等不是有病吗(徐昕教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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