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咨询热线:0755-82332106
专业领域:房地产 合同/侵权 公司 婚姻家事
    我的位置: 首页>裁判指引>

    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总第6~10期)

    发布:2021-06-30 关注:

    2018年第6期(总第6期

     

    117.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虽然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但申请执行人均接受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为由请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遭受损害的,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可另行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2018)粤执监61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118.执行程序中,如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明确的、具体的,在执行上具备操作性,则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违约责任,并予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时均构成违约的,违约金可以互相抵销。

    ——2018)粤执监6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119.执行法院在拍卖不动产标的物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告知竞买人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过户税费自理、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等事项的,该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买受人以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际税费与评估税费金额差距过大为由,要求撤销拍卖或重新商定税费负担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吴明春

     

    120.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未签订代持协议或存在相关约定,案外人仅能证明涉案房产的房款为其支付的,该付款行为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房产的代持关系。

    ——2018)粤执复205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邵萌

     

    121.执行依据无误未被人民法院撤销,执行法院仅要求申请执行人退回执行款的行为是对原执行行为的纠正,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无关,不属于执行回转的情形。

    ——2018)粤执复236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蒋先华、李焱辉,法官助理:邵萌

     

    122.申诉人的申诉经执行监督立案审查被驳回后,再次向同一法院申诉的,属于重复申诉,不符合执行监督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申诉申请。

    ——2018)粤执监35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23.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效判决判定申诉人应当对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并未对申诉人清偿债务设定先决条件,申诉人主张应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先强制执行抵押财产的,不符合生效判决内容,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46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24.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法院立案审查,虽然破产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最终裁判,执行法院仍应裁定中止执行程序,视裁判结果确定是否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26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25.对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应限于程序性审查,被执行人对合同实体性内容所提的不予执行理由,如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债权具体数额等,均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内容,不应予以支持。

    ——2018)粤执复197-201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26.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法院的执行依据是仲裁裁决书的主文,而非裁决书的其他部分内容,仲裁庭意见仅是对裁决理由所作的叙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2018)粤执复268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27.被执行人是另案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如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止执行的理由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80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承办人)

     

    128.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某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而行政机关已重新处理的,即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可作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对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的结果不服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241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29.在未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资质和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评估方法有违法情形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向原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而未向其重新送达评估报告可能导致其对高值低估问题无法提出异议为由,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理据不足。

    ——2018)粤执复257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0.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未有受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在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无权主张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18)粤执监11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1.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与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案外人原因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40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32.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涉案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因该异议主张与其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其所提异议并不具备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59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33.当事人持没有给付内容的确权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2018)粤执复96号执行裁定,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34.被执行人承担抵押物价值以外的补充清偿责任时,抵押财产能否足额偿还执行债务,是判断对该被执行人财产有无超标的额查封的关键事实。

    ——2018)粤执复13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35.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实现、完成房屋交易的附随义务,故在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案件中,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018)粤执复1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36.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主张人民法院应停止拍卖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但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执行法院继续拍卖涉案房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18)粤执复22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37.首先查封法院将执行案件移交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前,已就涉案房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直接采用该评估报告处置涉案房产,并无违法不当之处。

    ——2018)粤执监2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法官助理:吴明春

     

    138.涉案房产经三次流拍后,因多人参与变卖,拍卖机构经执行法院同意以竞价方式进行变卖,更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利益。故被执行人主张变卖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108    

     

    2018年第7期(总第7期

     

    139.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申诉人的诉求超出执行异议、复议的请求范围,超出的请求因未经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审查,不纳入执行监督审查范围。否则,执行监督越过异议、复议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形成事实上的一裁终局,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渐进的层级执行救济制度。

    ——2018)粤执监2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0.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已和债务人的亲属就涉案判决确认的债务清偿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债权人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涉案判决确认的债权,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6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1.对于被执行人破产受理前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执行法院当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1222日〔2003〕最高法民二他字第52号复函,认定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并无不当。申诉人主张该案应依据20171212日〔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2.承租人的承租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设定在先的抵押权,故另案判决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并不具有阻止本案强制执行涉案不动产的效力,承租人主张带租拍卖涉案不动产,理由不能成立。

    ——2018)粤执监7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3.生效判决判令两债务人连带清偿债务,债权人仅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一债务人,该债务人以其不应单方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等执行措施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7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4.涉案土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抵债,即使被执行人反对,执行法院亦应依法作出抵债裁定。被执行人在抵债时向执行法院表示同意,且未对抵债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但在此之后又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抵债裁定,对其在执行程序中的反言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2018)粤执监8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5.拍卖的涉案房产占用两块土地,但是并未对其中的一块属他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确定拍卖保留价并交付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且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应予撤销。买受人申诉主张不应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8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6.案件执行标的金额发生争议尚在执行复议审查之中,被执行人以其清偿完毕债务为由,申诉请求撤销拍卖、解封财产并终结该案执行,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可在执行标的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应的请求。

    ——2018)粤执监9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7.判项主文对债务利息表述为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属于没有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判决。申诉人如认为执行依据有误,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监10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8.执行法院拍卖公告已特别提示参与拍卖前可到税务部门咨询税费,买受人在竞得标的物后提出,拍卖公告的计税方法与税务机关的实际计税方法存在巨大差异,且未披露标的物原始取得时间,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11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9.财政局系政府负责财政收支的组成部门,在政府作为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对财政局依职能管理的政府财产依法执行,财政局亦负有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但是,财政局为履行职责亦享有独立的经费预算以及独立于政府的财产,故政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强制执行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各组成部门包括财政局的独立财产。——2018)粤执监12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0.对拍卖机构接受执行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拍卖的结果,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裁定确认拍卖效力。申诉人主张执行法院无权就拍卖效力作出执行裁定,请求撤销该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8)粤执监12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1.保全被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证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的价格基本一致,且申请人没有证明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无评估资质、评估方法严重错误、评估结果与市场交易价格明显相悖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保全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判断保全财产价值的基本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申请人主张须经双方共同指定或由人民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才能作出鉴定结论,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9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2.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出借款项,债务人未依约还款,仲裁机构在此之后依债权人申请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先予仲裁。执行法院经异议审查,认为属于先予仲裁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32933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3.被执行人未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在执行程序中以仲裁裁决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为由,提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仲裁裁决执行内容明确、债务数额及计算方法明确的,对被执行人驳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6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4.异议人以其对拍卖标的物享有抵押权为由,认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先行支付给其他债权人损害其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的,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18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5.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系在建工程复工保证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9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5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异议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147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57.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172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58.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已经予以明示,且明确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等内容。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拍卖完成后,竞买人以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无法实现购买目的为由提出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08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59.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购房人)向法院执行款专户而非直接向被执行人(售房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应当被准许。

    ——2018)粤执复162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60.在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刑事裁判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内容,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91号,合议庭成员: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112   

     

    2018年第8期(总第8期

     

    161.原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已按照重整计划履行完毕,其对原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执行法院对该被执行人不应再恢复执行。

    ——2018)粤执复2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2.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后,该执行担保人与案件执行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对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且确认执行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的公权力,不能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审判程序来确认。执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执行担保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的执行行为不服,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并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8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3.我国对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采取严格的个案审查制度,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决宣告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担保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时,其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又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确认担保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89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4.被执行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过户至其名下,不符合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3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5.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存款均能满足保全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诉讼保全的目的及各项财产的性质,优先考虑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不动产进行保全。

    ——2018)粤执复3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6.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其对部分案件履行了义务,但在其他案件中未依法报告财产、履行义务,执行法院据此对其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以其在另案中已报告了财产或履行了义务为由,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8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67.共有物分割之诉判决评估、拍卖原、被告双方共有房产,所得款扣除必需费用后,双方按各占50%比例进行分割。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判决为由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拍卖涉案房产并依判决分配款项,应予立案执行。

    ——2018)粤执监81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68.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特区立法对辖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处分方式予以专门规定的,执行法院在对该类特定财产进行处分时,可予以遵循。

    ——2018)粤执复157158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69.被执行人在另案中被宣告破产,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终结,但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仍应承担各自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是适格被执行主体。

    ——2018)粤执复164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70.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债权本金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综合考虑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等款项,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金额作出合理预估,并在此合理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2018)粤执复214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71.民事判决虽然确定由申诉人经营管理涉案石矿场,但该判决确定的是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经营管理的民事权利,申诉人并不能依民事判决直接取得涉案矿场的探矿、采矿等经营管理的行政许可。

    ——2018)粤执监9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该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若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之前,第三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代偿债务,则不应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018)粤执监11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3.执行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扣划,但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018)粤执监12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4.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法定代表人以其并非该单位实际控制人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4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5.对于拟拍卖的标的物,执行法院负有向竞买人披露涉案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的义务。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如实披露涉案标的物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构成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制。

    ——2018)粤执复20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6.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依据是在201481日之后生效,且该执行依据未明确应支付一般债务利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2018)粤执复23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7.土地使用权拍卖后,拍卖公告中确认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土地交易税款属于附随于该土地使用权司法处置变现的成本费用,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作为执行费用从拍卖价款中先行扣除。抵押权人复议主张抵押债权应优先于该交易税费受偿,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5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8.被执行人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夫妻各自应占份额多少,被执行人配偶可作为案外人提起共有财产析产诉讼,通过审判程序确定产权份额。诉讼期间,查封财产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不应解除。

    ——2018)粤执复28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79.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对流拍抵债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请求中止申请执行人以涉案房产抵债、优先受偿拍卖款,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1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80.拟拍卖的房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继续存在将阻碍在先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应当依法除权后再行拍卖。利害关系人以其需继续租赁或居住该房屋为由请求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2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8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对其裁定中止执行,但本案其他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破产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的,不予准许;已恢复执行并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撤销。

    ——2018)粤执复36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8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系执行法院依据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决定、通知等作出,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当事人、利害关系可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2018)粤执复37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81210     

     

    2019年第1期(总第9期

     

    183.被执行人以被执行的财产属案外人所有而提出执行异议的,该主张应由案外人以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提出,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的,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2018)粤执复195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84.利害关系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质押权的,其可对拍卖、变卖质物的变现款主张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执行法院对财产的处置措施。

    ——2018)粤执复233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185.在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时,若该判决仅要求政府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对特定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而政府依其职权已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并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无不当。行政相对人针对政府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24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86.重新拍卖须有法定事由,在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已支付拍卖款且原拍卖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决定重新拍卖,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288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87.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普通债权可在无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加入执行程序、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和清偿的规定,无论是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还是对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财产提出受偿申请,除优先债权以外,普通债权均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

    ——2018)粤执复290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88.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其申请,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并非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粤执复30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89.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应对逾期贷款计算罚息及复利,在迟延履行期间,既应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和复利,亦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018)粤执复33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0.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享有依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权利,但该种诉讼救济仅限于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存在的实体民事权利争议,如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是否履行、优先权是否存在、分配顺位等。如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对执行财产分配中存在的是否适用财产分配程序、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债权人申请是否符合期限规定等程序性权利争议有异议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2018)粤执复36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清算且完成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经法律程序归于消灭,对其应当终结执行。

    ——2018)粤执复367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

     192.在判断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这一问题时,既应审查其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性质是否为实体权利,还应审查其主张的实体权利能否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或交付。若利害关系人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等可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执行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其异议进行审查。

    ——2018)粤执复37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3.涉案标的物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且无证据证明该租赁关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涤除租赁权后进行拍卖,并无不当。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在租赁物上投入的添附价值受损的,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2018)粤执复38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两种利息应并行计算,计算期间同时起止,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后,该划拨之日即视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相应部分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应计算至该划拨之日。当事人主张一般债务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收到执行款项之日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39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变价款项主张优先受偿,但其请求停止拍卖建设工程缺乏法律依据。

    ——2018)粤执复39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6.刑事财产刑案件执行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以借名购房为由,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其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的,因其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对外公示效力,执行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

    ——2018)粤执复39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97.执行法院已将报告财产令依法有效送达,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予以罚款并无不当。

    ——2018)粤执复39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8.股东虽因出资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公司财产并非股东个人财产,不能用于清偿股东债务。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个人全部财产,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并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作为股东个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2018)粤执复40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9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项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仅包括与在建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际支出,不包括债务利息,更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属于优先受偿部分,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0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00.由于财产刑执行程序中并无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救济程序,为避免错误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时,不能仅形式性地审查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外观,还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应当依据有关实体法律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018)粤执复408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01.财产刑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因刑事判决未认定为被执行人犯罪聚敛的财产,也无证据证实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对其享有权利部分予以排除执行,应予支持。

    ——2018)粤执复418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02.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限制其出境的执行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解除限制出境,若该被执行人未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审查法院仍应对执行法院作出原限制出境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不因被执行人已被解除限制出境而对其复议请求终结审查。

    ——2018)粤执复42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9214            

    2019年第2期(总第10期

     

    203.案外人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未依法提起案外人异议诉讼,该裁定为生效裁定。案外人另行提起涉案房产的物权确权诉讼,又被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在执行程序中继续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97号,合议庭:胡鹰、杨明哲、蒋先华

     

    204.财产保全中部分财产为轮候查封、实际上尚未查封。异议人将轮候查封的财产计入查封财产价值总额,并以此为由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2018)粤执异5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05.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但法院在保全房地产、股权时,在依法采取评估等估值措施前,对查封是否超标的并无一目了然的判断方法,此时容易产生查封是否超标的的争议。对此,考虑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同时被保全人最清楚自己财产的实际价值,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故被保全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异议时,应当由被保全人提供保全财产超出请求范围的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2018)粤执异7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06.冻结保全股票价值是否超标的额应以执行异议审查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计算保全股票价值。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处于不断波动之中,保全过程中如价格发生明显变化,当事人可再次提出申请,或增加保全财产,或再次提出超标的额冻结的执行异议。

    ——2018)粤执异89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07.人民检察院向执行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要求暂缓案件的执行,该份《暂缓执行建议书》系依被执行人申请而作出,参照20148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规定,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中止或暂缓执行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

    ——2018)粤执复21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方圆

     208.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名下工程项目,复议申请人意欲排除的执行行为是对执行标的的查封和拍卖措施,其依据的民事权益是基于执行标的的包销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因债权请求权不能直接改变物权权属,故即使成立,执行标的的物权仍然属于被执行人。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享有物权的不动产进行评估和拍卖,因此,复议申请人并不存在可以排除评估、拍卖行为的民事权益,其异议也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意义上的案外人异议。

    ——2018)粤执复48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余炜川

     

    209.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内容,根据执行效率原则和执行成本原则,在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优先执行现金和银行存款,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权冻结被执行人账户。

    ——2018)粤执复53号,合议庭:胡志超、杨明哲、蒋先华,法官助理:周义良

     

    210.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不能一并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并赋予申请复议的权利,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2018)粤执复429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211.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仍以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主张债权受让人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请求驳回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3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212.生效判决仅判令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对继续履行的内容未予明确,执行法院无法依据该判决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该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法定条件。

    ——2018)粤执复43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13.委托法院将案件委托执行后,收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如果受托法院已立案执行应移送受托法院审查,否则仍应由委托法院审查。委托法院在未查明受托法院是否接受委托、是否立案执行情况下,即以案件已结为由驳回变更申请,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2018)粤执复44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214.企业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关系企业职工生存、生活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费用应慎重执行。对被执行人专用于缴交职工社会保险等税费的账户存款,不得执行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务。

    ——2018)粤执复44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方圆

     

    215.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之后,执行法院裁定执行回转,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主张其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执行款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44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216.执行法院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定《案款分配方案》,但债权人分配的案款数额已经远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执行法院在后续执行中调整该《案款分配方案》的行为,属于法院依职权纠正原执行错误的行为。当事人达成的执行款分配协议中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数额的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范畴,应由当事人通过自行履行等方式解决。

    ——2018)粤执复448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17.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债务利息仅计至确定的日期,且对债权人主张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明确不予支持,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请求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6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218.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由,持《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执行法院暂不予变更债权主体。因双方对承受债权存在争议,且该争议涉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在执行程序中不予审查认定,案外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50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19.要求当事人退出土地的判决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同时,无论被执行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均应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

    ——2018)粤执监87号,合议庭:杨明哲、蒋先华、李焱辉

     

    220.经执行法院委托拍卖三次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网络司法拍卖,但此后又申诉请求终止拍卖并退还拍卖标的物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14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9226    

    法苑杂谭
    更多>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示范文

    一、建议将合同名称由《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示

    一、合同第二条中的“建筑物区划”均修订为“建筑区...

    《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一、建议在合同第二章“商品房基本情况”增加“房屋...

    对《深圳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征求意

    按语: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

    友情链接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二维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