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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院民二庭《?商事裁判要点摘编(第1辑)》

    发布:2021-07-05 关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商事裁判要点摘编

    (第1辑)

    目  录

     

    一、合同纠纷

    1.     预约定金和本约定金

    2.     员工违法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构成犯罪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3.     合同一方欺诈对方当事人构成诈骗罪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4.     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否为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5.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认定

    6.     债权人请求确认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的举证标准

    7.     判项中有关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表述

    二、担保纠纷

    8.    公司既为借款担保人又是借款实际使用人时如何认定担保合同效力

    9.    质权是否存在法定的存续期间

    10.    债务人未能偿还借款则债权人有权处置标的股权的约定是否构成流质条款

    三、金融纠纷

    11.     银行职员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责任认定

    12.     票据权利人诉请票据除权判决申请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3.     如何认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合同违约责任的上限

    14.     复利计算期间的认定

    四、保险纠纷

    15.     受害人身份不明时机动车责任险之理赔认定

    16.     如何认定被保险人行为的违法性
    17.        保险公司将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之明确说明义务

    五、程序问题
          
    18.        撤诉前原告申请降低诉讼请求金额的案件如何确定诉讼费退费基数

    19.     多份鉴定结论并存时如何采信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要点摘编

    (第1辑)

    一、合同纠纷

    1. 预约定金和本约定金

    当事人为担保签署正式协议(本约)而签订的预约合同约定了定金罚则,该定金系为担保正式协议之签署,而非担保正式协议之履行,故正式协议因一方违约导致被解除,守约方请求违约方双倍返还预约合同项下定金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7)粤民初68号,合议庭:林修凯、黄湘燕、陈颖(承办)】
            2. 员工违法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构成犯罪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公司员工(非法定代表人)私刻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即使公司员工因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合同相对人合理相信该员工有权代理公司签署合同,该合同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主张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移送刑事处理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8)粤民终1126号,合议庭:郑捷夫、潘晓璇、胡晓清(承办)】

    3. 合同一方欺诈对方当事人构成诈骗罪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即使该欺诈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方当事人未请求撤销合同的,该合同确定生效。如主合同一方欺诈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提供担保违背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也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2019)粤民申2273号,合议庭:秦红梅、陈韶妍、陈颖(承办)】

    4. 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否为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买受人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未实际参与车辆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也未表示同意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仅以车辆登记在该第三人名下为由向第三人主张购车款的,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支持。

    对于其他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对抗方式的动产(船舶和航空器)交易,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索引:(2017)粤民再500号,合议庭:饶清(承办)、胡晓清、郑捷夫

    5.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认定

    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定金收受方双倍返还定金的一方应为守约方。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给付方诉请定金收受方双倍返还定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应以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为准。约定的定金尚未完全支付,守约方主张以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作为适用定金罚则计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588号,合议庭:陈颖、陈韶妍、肖薇(承办)】

    6. 债权人请求确认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的举证标准

    债权人以债务人(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为由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除低价转让的事实外,债权人未能证明买受人和出卖人存在恶意串通主观故意的,不予支持。恶意串通属主观因素,其举证应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案例索引:(2018)粤民终1280号,合议庭:郑捷夫、胡晓清、潘晓璇(承办)】

    7. 判项中有关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表述

    判决中涉及款项给付内容的,应在判项中具体列明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参照同期贷款利率或者LPR利率给付的,可表述为:**元为基数,支付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819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820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LPR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借款合同纠纷,也包括适用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金额的其他案件类型。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805号,合议庭:秦红梅、陈韶妍、王晶(承办)

    二、担保纠纷

    8. 公司既为借款担保人又是借款实际使用人时如何认定担保合同效力

    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且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公司又以缺乏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担保合同上使用假公章等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粤民申2273号,合议庭:秦红梅、陈韶妍、陈颖(承办)】

    9. 质权是否存在法定的存续期间

    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没有法定的存续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出质人诉请撤销质权并判令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不予支持。但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方式尽快行使质权,如质权人拒绝行使质权,则出质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处置质物。

    案例索引:(2019)粤民再32号,秦红梅(承办)、胡晓清、潘晓璇

    10. 债务人未能偿还借款则债权人有权处置标的股权的约定是否构成流质条款

    为借款之目的,出让人(债务人)向受让人(债权人)转让股权,约定受让人(债权人)负责经营目标公司,出让人(债务人)依约向受让人(债权人)偿还固定收益后,出让人(债务人)有权要求受让人(债权人)以一定的价格向其回售股权,出让人(债务人)未能偿还固定收益的,则受让人(债权人)有权处置标的股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债权人负责经营公司,该约定不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亦不存在流质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以上述约定属流质条款为由诉请确认该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75号,合议庭:林修凯、黄湘燕、杨靖(承办)】

    三、金融纠纷

    11. 银行职员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责任认定

    银行职员在银行经营场所违规推介、销售非银行发行或者代销的理财产品,应结合推销员身份、理财产品购买过程、理财协议签署过程、投资人之前在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经验、汇款过程等,综合认定推销员和银行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不足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投资人主张其和银行间存在理财协议并诉请银行承担投资损失的,不予支持。

    如投资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审查银行在其员工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环节中是否具有过错,并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处理。

    案例索引:(2018)粤民申1212712128号,合议庭:林修凯、杨靖、黄湘燕(承办)】

    12. 票据权利人诉请票据除权判决申请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撤销除权判决不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票据损害赔偿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审理持票人对公示催告申请人提起的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结合票据有价证券的属性,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来确定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举证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人,主张公示催告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7)粤民再137号,合议庭:郑捷夫、胡晓清、潘晓璇(承办)】

    13. 如何认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合同违约责任的上限

    质押式证券回购交易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融资方式,融资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简单以民间借贷年利率24%上限作为判断是否过高的依据,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形势、违约的主客观原因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进行认定。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1785号,合议庭:秦旺(承办)、陈韶妍、王晶

    14.复利计算期间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到期后,贷款人除有权对拖欠的本金计收罚息(逾期利息)外,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借期内利息,贷款人有权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215号,合议庭:严加武、肖薇、王晶(承办)】

    四、保险纠纷

    15. 受害人身份不明时机动车责任险之理赔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受害人身份不明,机动车所有人(被保险人)根据其事故责任比例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应视为被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机动车所有人(被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粤民再240号,合议庭:林修凯、黄湘燕、杨靖(承办)】

    16. 如何认定被保险人行为的违法性

    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导致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辩称其行为仅违反部门规章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不具违法性。如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规定系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列举,应认定被保险人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公安部行政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将上述实习期细化规定为初次申领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肇事司机在新增准驾车型实习期内违反实习期限制驾驶车型的规定,应认定其同时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索引:(2019)粤民申4819号,合议庭:潘晓璇、胡晓清、王晶(承办)】

    17. 保险公司将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之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将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规定列为保险免责事由,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降低其对免赔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举证程度的,不予支持。审判实践中,仍应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事由的概念、范围及免赔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事由对投保人不生效。

    案例索引:(2019)粤民申4819号,合议庭:潘晓璇、胡晓清、王晶(承办)】

    五、程序问题

    18. 撤诉前原告申请降低诉讼请求金额的案件如何确定诉讼费退费基数

    原告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后又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并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撤诉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有违诉讼诚信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仍应按照原诉讼请求金额核定诉讼费。

    案例索引:(2019)粤民初24号,合议庭:陈颖、肖薇、王晶(承办)】

    19. 多份鉴定结论并存时如何采信的问题

    人民法院已就特定事项委托鉴定,如该鉴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则不应采信其他机构或当事人另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或者重新组织鉴定。

    案例索引:(2019)粤民终1267号,合议庭:林修凯、黄湘燕、杨靖(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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