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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院司法改革的十点建议

    发布:2020-09-15 关注:

      虽说浸淫法院廿余载后选择离开法院并加入律师队伍,但我仍一如既往地关注并支持司法改革,特别是法院里的司法改革,乐于做法庭之友。当下以法院改革为代表的司法改革可谓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各类改革新举措令人目不暇接。但依我之体察,我认为在以下十个方面还有待研究和认真考量:

      1.初任法官的年龄实有提高至30~35周岁的必要,而且上级法院法官宜逐步从下级法院符合条件的法官中予以遴选。        

      2.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中应探索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官的制度。
     
    3.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应以法官独任审理为原则,以合议庭审理为例外,在立法中宜采列举方式具体确定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不符合法定情形者一律采独任法官审理制。

      4.取消法院内庭室建制,不再设置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推行以审判员为中心的审判员及审判团队负责制。
     5.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合议庭审理案件为原则,以独任审理为例外,立法中宜具体确定可适用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含初审和上诉审)。

      6.自上而下.建立独立的法官考绩委员会,除法官委员外,还应吸纳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会、普通民众为其成员,并辅之以法官年金制度,结合考绩等次享受相应比例或金额的年金,将年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7.将法庭记录、服装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服务工作从现行法院内设机构建制中分离出来,实行法院司法行政服务的社会化管理。    

     8.将执行工作从现行法院体制中分离出来,建立单独的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性质的执行机构,可隶属于司法部或建立区域性的执行院。

      9.完善司法职业培训制度,将法官培训机构与检察官培训机构合并,建立国家法官检察官培训学院,以强化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培训和考试。

      10.建立劳动、税务、土地、家事等专门人民法院,特别是将现行劳动仲裁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予以整合,统一归劳动法院管辖,以区别于纯粹民事性质的案件。

                         (注:本文于2017年8月21日发表于丹柱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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