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多少司法改革可以重来
发布:2020-09-20 关注:
2.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医院与法院是有得一比的,前者疗治的是人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疾病,后者则更多地在财产和人身关系上定分止争。医生和法官同属专业人士,崇信专业主义无可厚非,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医生还是法官都非万能之神,都难保绝对正确,这就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妥当安排,以使之能够秉持职业良知和专业技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责而不受苛责乃至伤害。但令人遗憾的是,恰恰在医疗和司法这两个领域充斥着暴戾和怀疑之气,甚至酿成难以挽回的悲剧。
3.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当下的司法(法院)改革,无论是法官员额制,还是办案责任终身制、省级以下“直管”,都治标不治本,当然了,完全可以是另一种样子,一种喜闻乐见的大好局面。以我廿余载两级法院的工作体历和从事司法工作近30年过程中耳闻目睹的那些人和事儿,我深悟到法院的行政化、官僚化积弊比司法的地方化为烈,对办案法官的职业独立和职业尊严影响至深,譬如名目繁多的内部考评、法院院领导(不含)以下带长岗位的竞争上岗等等,无一不对一线办案法官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
4.前台湾当局司法院院长翁岳生先生有言,“司法的良窳关系着民心的向背,司法能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是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句闪耀着金子般光辉的箴语可谓振聋发聩、掷地有声,司法官的司法良知与司法信用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展现在社会普罗大众面前的,特别是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影响性诉讼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裁判,往往是推进社会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5.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改革既需要顶层制度方面的巧妙设计,也需要基层实践上的具体操作安排;既需要宪法和法律上的强力支撑,也需要倾听基层民意乃至打捞沉没的声音。缺乏民众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的改革,难免会打上闭门造车式自娱自乐的烙印。应当说,司法改革难以一蹴而就,其成效需要时间去检验,和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样,司法改革同样需要改革者的勇气、智慧和历史责任担当。
6.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政治体制改革之中予以统筹考量和整体设计,惟此方具可持续和谐发展可能和因应民主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司法改革亟待正本清源,厘清改革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举措,否则难免会上演克雷洛夫寓言《天鹅、梭子鱼和虾的故事》。今天的某些所谓司法改革举措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对象,这一方面是与时俱进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对过去矫枉过正抑或错误的纠偏之所需。正如立案登记制、判后答疑、诉前联调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已程度不同地悖离了司法便民利民的宗旨,有司可知否?
7.如果说“足球的魅力在于其不可预见性”,那么司法的魅力恰却相反,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需要有预见性,方能彰显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司法改革追求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永恒的追求,二者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但很多时候在具体个案中却往往难以达致公正与效率的衡平统一,“快刀斩乱麻”“萝卜多了不洗泥”式的司法裁判难免会降低办案的质量水平,甚至出现“错案”,但为求实质正义而延宕司法审判的过程往往事与愿违,如何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实现二者的统一,是摆在立法和司法专家面前的课题,但毋庸置疑的是司法良知在其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8.法官员额制改革方兴未艾,可谓“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其实,改革的得失成败并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的文字总结报告里,更应该反映在司法实践检验上。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改革前后有无显著的变化,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工作人员的“精气神”前后又有何不同,法官流失(动)是否在正常比例范围之内?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或许方向并没有错,只是配套未能及时有效跟进,于是乎,改革中的故事宛如一幕幕活剧在有条不紊地上演之中。
9.司法改革中亟需培育和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当下和将来尤需增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沟通与互动,以充分发挥二者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应当说,无论是在立法、司法和民主法治建设上,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都离不开具体法治实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虽说是一种理想追求和努力目标,但其中彰显的道理却是不言而喻的,虽说“感受”因人而异,带有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意味,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却是人类社会总体上的客观追求。在某种程度上,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要比法官辞职做律师更具积极意义,而何时能够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合理流动无疑更能彰显司法的自信与魅力。
10.法官员额制与法官精英制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更多的是人为圈定比例下的制度安排,而后者则是选任制度规范下从实践中脱颖而出的产物。法官员额制带有浓重的过度性和行政主导色彩,而法官精英制将是未来司法审判官制度改革的方向,但这种精英制度无疑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相支撑,特别是职业训练制度、司法职业伦理教育不可或缺。
- 法海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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