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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法律关系能否以两个以上不同案由在同一案中一并处理?

    发布:2021-06-17 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法学界把共同诉讼分为两类: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个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是诉讼标的上有牵连,是可分之诉。同时,2008年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中规定:“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刘京柱律师认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合并审理是有法可依,符合立法本意。原告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一案审理属于诉的标的的合并,实为普通共同诉讼,只要具备当事人同意、法院准许、且能减少诉累,法官可以决定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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