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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刑事案件的情形和依据

    发布:2021-11-27 关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
    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立案 撤案 第三节 撤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告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287条: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三、经核准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立案 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188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

     

      除了以上三种撤案情形外,还有案件不撤但终止对特定嫌疑人侦查的情形,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立案 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186条第2款: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不够刑事责任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同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7条第2款规定,当出现上述情形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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