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被法院顶格判赔购房者一倍房款
发布:2020-10-15 关注: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日,原告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被告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面积为154.95平方米,总价款为43万元;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原告于购房协议书签订当日即按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43万元。
嗣后,被告非但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日期向原告交房,且原告得知被告将涉案房产抵押给了有关银行或其他单位,并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临沂市某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进行拍卖。
原告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日所签订的涉案《购房协议书》;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4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6.15%)的标准,向原告返还该款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向原告承担43万元的赔偿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临沂市XX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当庭答辩,原告是自商行购买的房子,我们对于抵押情况已经告知商行了,该房屋出售时我们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购买房屋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法院判决】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在订立合同时,涉案房产已被被告抵押,在未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将房屋卖与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解已履行口头告知义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颜宇丹律师接受本案委托时,当事人在业主群里看到晒出的拍卖公告里有自己购买的房号,听其他业主说拍卖公告里的房号是被开发商抵押借款的房屋,因开发商未还款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现被执行拍卖。当时并不确定开发商是否抵押我们当事人的房产以及何时抵押的,如果是出售之前就抵押但隐瞒这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出售以后开发商将其房屋抵押的,按照司法解除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论开发商隐瞒的是出售前还是出售后抵押的情况,购房者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立案后,我们持立案通知书及相关手续到当地房管部门调取出涉案房产信息,查出开发商是出售之前就将房屋抵押出去了,知晓这一情况我们就更加有了底气。开发商庭审时并未否认出售前抵押的事实,但答辩已事先告知买方,但其无证据证明。法院主持调解,开发商只同意退回房款和利息,但是不同意赔偿,而且退款还要分期返还,因此调解不成。
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下,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顶格的赔偿。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最大的利益!
- 法海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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