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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百万索赔案

    发布:2020-10-19 关注:

    【基本案情】

        1.事故发生概况

        2016年1月2日凌晨,被告张某驾驶被告深圳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W*****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由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后轮碾压自行车驾驶员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张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且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所涉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动态检验鉴定,李某驾驶的自行车未见安全隐患,而粤BW*****号车辆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


        3.受害人及家庭情况


        受害人概况:李某,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某市,农业家庭户口,但其已在城镇生活多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其他赔偿权利人及其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1、原告黄某,系李某之妻;2、原告李某某,系李某之子;3、原告许某,系李某之母,许某,除育有涉案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李某一子外,另有三女。   


        4.本案诉讼主体


        原告:黄某、李某某、许某

        被告:张某、深圳某混凝土公司、深圳某货运公司、某保险公司

        赔偿义务主体的关系说明:深圳某货运公司对其实际占有、控制使用的被告深圳市某混凝土公司名下的粤BW*****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持有有效驾驶证书,其系在执行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安排的工作。


    【原告诉请】

        丹柱法律团队代理本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丧葬费:按2015年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计算6个月为58716元(计算公式为:117432元/年÷12个月×6个月)。


        2.死亡赔偿金:原告应得的死亡赔偿金892666元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3878.75元,即原告应得死亡赔偿金总额906544.75元(计算公式为:892666元+13878.75元)。

            (1)涉案交通事故直接受害人李某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已在城镇生活多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可按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告张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程度,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深圳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应得死亡赔偿金为892666元(计算公式为:44633.3元/年×20年×100%)。

           (2)李某的被扶养人有原告许某,系农业家庭户口,且居住在农村,根据被告张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程度和广东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并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和其扶养人的情况,本院确定原告许某的应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3878.75元(计算公式为:11103元/年×5年÷4×100%)。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原告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3878.75元并入死亡赔偿金,也即原告应得死亡赔偿金总额906544.75元(计算公式为:892666元+13878.75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综合考虑被告张某对原告精神造成的痛苦以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列被告的赔偿能力等因素,并结合深圳市法院裁判标准,原告在本案中诉讼主张10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误工费:原告诉讼主张涉案交通事故直接受害人李某的近亲属为处理李某的丧葬事宜支出误工费(自2016年1月2日计算至同年1月14日)3360元(计算公式为:2030元/月/人÷21.75天×12天×3人)。


        5.住宿费: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6]54号”文规定,原告诉讼主张李某的亲属为处理李某的丧葬事宜支出住宿费16200元(计算公式为:450元/天/人×12天×3人)。


        6.交通费:涉案交通事故直接受害人的亲属为处理李某的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9256.5 元。


        7.受害方已获赔偿情况:原告方已收到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垫付的丧葬等费用60000元。


        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合计为1034077.25元,被告张某与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深圳市某混凝土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原告诉讼主张的赔偿数额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中含优先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984077.25元,扣除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已支付的60000元,余款924077.25元由被告张某和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深圳某混凝土公司连带赔偿。鉴于该赔偿额不超过被告某保险公司所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给原告。

    【法院查明】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对本案的事故发生概况、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受害人概况、其他赔偿权利人及其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主体的关系、保险合同部分的事实的认定,与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完全一致。


        法院对原告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损失9256.5元,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交通费损失为5000元。


    【争议焦点】

        1.受害人户籍地湖南省某市,农业家庭户口,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务工,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可以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原告主张:受害人李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原告提供了受害人李某生前的在深圳居住的居住证明、应城市公安局“两实信息采集表、房屋租赁合同及反租收款收据、深圳市劳动合同及工卡、工资条、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商银行应城支行借记卡、帐户及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应城支行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坑梓支行帐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生活多年,且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由稳定的收入。原告依法可按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被告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主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但未能举出相反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丹柱法律团队代理原告提出的意见,按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2.某保险公司答辩认为被告张某涉案车辆属于特种驾驶的车辆,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且《道路运输证》记载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否则保险公司免赔。

            庭后原告向交警部门调取到以上证件,被告免赔事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及理由】

        根据以上查明认定的事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应获得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1089820.75元,其中包括丧葬费58716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906544.75元、误工费3360元、住宿费162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扣除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已付的丧葬等费用60000元。原告尚未获得的赔偿款为1029820.75元。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故本院对该《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涉案车辆为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实际支配和使用,被告张某在本 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其是深圳某货运公司驾驶员并在发生事故时履行职务,故由深圳某货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15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依法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直接赔付110000元(含优先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赔付919820.75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深圳某混凝土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该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深圳某混凝土公司、深圳某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获得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1089820.75元,扣除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已付的丧葬等费用60000元外,三原告实际应获得的赔偿款为1029820.75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直接赔付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直接赔付919820.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至此,一起过百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案件尘埃落定,丹柱法律团队以精湛的法律专业服务为事故受害人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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